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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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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构
1914年,巡警局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任所长,下设一等警佐、二等警佐、巡长各一名,警兵扩充至80余人。1928年,警察所又改称公安局,警佐改称局长,局内设课长、课员各2名,并设巡官、巡长分领警兵。1930年,裁课长、课员,另设主任、书记员各1人。1936年,公安局改称保安队,设队长、事务长、书记各1人,分队长2人,全队共有官兵69名。1939年夏,国民党阳谷县长吕仁道弃职离境,行前将县保安队解散。
二、审判机构
1913年,县设帮审员(后又改承审员)协助县知事审理民事、刑事案件,管狱员主持狱政,同时取消壮、快、捕、皂十班,衙役改称承发吏,由吏长统领。帮审员直接对县知事负责,判决权仍由县知事执掌。
1929年,成立阳谷县法院,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审判官1人来县办理初级审判案件,县长兼任检察官,所有司法公务均由县政府兼办。后省高级法院陆续委任检查官、书记官,县法院开始独立办案。
1933年,裁撤阳谷县法院,设泰安地方法院阳谷分院,由审判、检察两部分组成。审判设主任推事、候补推事、书记官、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各1人,分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四科。主任推事自兼会计,书记官兼文牍,学习书记官兼统计,刑庭、民庭、调解处则分别由书记官、候补书记官、学习书记官担任记录。
1935年7月,取消泰安地方法院阳谷分院,设阳谷地方法院,仍由审判、检察两部分组成。审判部分除主任推事兼任院长,书记官兼任书记官长外,其他科室设置及执掌均未变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阳谷地方法院解散。
三、检察机构
1929年,设阳谷县法院,检察官始由县长兼任,后改由省高级法院委派。1933年改设泰安地方法院阳谷分院,附设检察处,置检察官、学习检察官、书记官、学习书记官各1人,分文牍、记录、会计三科。检察官自兼会计,书记官兼文牍,书记官、学习书记官共同担任记录。
1935年7月,泰安地方法院阳谷分院取消,设立阳谷地方法院,检察处仍附设其中,其人员配备及执掌未变。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阳谷地方法院解体,检察处亦随之取消。
附:日伪警察机构
1939年11月,伪阳谷县公署成立,下设伪警察所,内设警务、督察、保安、司法、特务5个系,并于阳谷、阿城、安乐镇、郭店屯设警察分驻所。1941年底,伪警察所计有警官31人,警兵140人,拥有长短枪87支。后日伪5次推行“治安强化运动”,又在王子仪、司庄、赵升白、南邵楼、草寺、定水镇、石佛、簸箕柳、古柳树、骆驼巷、邵楼、老槐荫、仓上增设警察分驻所,伪警官兵一度增至500人。1945年县城解放时被歼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