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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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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知县兼理诉讼,典史执掌狱政,并负责县内治安,县丞(驻阿城)、主薄(驻张秋)也受理部分民事案件。当时知县多聘刑名(又称刑名师爷)代为批答诉讼呈状,草拟文件。县衙则专设刑房承办一般刑事及民事案件。另设壮、快、捕、皂十班衙役供差遣。壮班亦称“民壮”,额定50名,分两班,主要照应府道上控案件,护送钱粮,并负责盐务、缉私;快班又称“马快”,分为两班,主要供催纳钱粮,拘捕传讯等差遣;捕班又称捕快、捕役,亦分两班,负责缉捕巡查,抓差拘传,并受差遣进行刑事、民事案件的侦破等;皂班又称皂役,共4班,主要负责站堂用刑及看管临时羁押候审人犯。此外尚有仵作、禁卒(俗称牢子)、官媒等。仵作主验尸验伤;禁卒把守狱门,看管在押囚犯;官媒负责看守女犯,检验女尸女伤。
光绪末年,本县始试办警务。始称训练所,后改巡警局,设巡官、巡长等,有警士30多人,主要负责城乡治安,缉匪抓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