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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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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县衙设知县1员,主持政务民事,兼理诉讼,县丞1员为辅佐。另置主簿、典史、教谕、训导、阴阳学训术、医学训科、道会司主持、僧会司主持各1人,分司户籍、刑狱、教育、占卜、医疗、宗教等事宜。境内运河七级上、下闸,阿城上、下闸,荆门上、下闸各设闸官1员,专司闸板启闭及河道管理。县衙例设刑名(俗称“刑名师爷”)、钱谷(俗称“钱粮师爷”)、帐房、征收各1人(为知县幕僚)。时县丞、主簿分别驻阿城、张秋,以便对地方实施管理。
县衙主要办事机构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另有壮、快、捕、皂十班(皂班分四班,其他二班)衙役供差遣。基层沿用里长制,划全县为39里(清末增至66里),每“里”下辖若干村庄,设里长、庄长承催赋役,征收钱粮,并负责调处民事纠纷,维持地方秩序。
清朝末年,地方统治机构也进行了一些调整。自光绪末年起,县衙陆续委派了劝学员、劝业员,并成立了巡警局。1909年(宣统元年)成立县“自治公所”。1911年(宣统三年)辛亥革命爆发,清朝政府被推翻,阳谷县封建政权随之解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