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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参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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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封建专制制度日趋没落。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次年,县设立“自治研究所”,招收学员20余人,学习“自治”知识,筹备地方“自治”事宜。1909年(清宣统元年),成立“自治公所”,并将全县村镇划分为17个“自治区”(即选举区),以备选举。同年,省成立“咨议局”,阳谷县选入议员2人。1911年(清宣统三年)县设上级自治议事会、参事会。同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山东省宣布“独立”,省“咨议局”解散,县参、议两会名存实亡。
1912年3月,成立省临时议会。次年3月,省议会正式成立,阳谷县所推举“县民代表”1人当选为议员。1915年,省议会解散,县议、参两会也随之解体。1918年,省议会恢复,进行第二届议员选举,阳谷县当选1人。1921年,举行第三届议员选举,阳谷县应选入议员1人,因复选时有人作弊未能当选。1923年,省议会改选,阳谷县选入议员1人。同年,县设“地方自治筹备处”。1925年无形取消。
1929年,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县组织法》、《区自治实行法》、《乡镇自治实行法》,鼓吹“还政于民”,实行“自治”。全县划分为六区,区下设乡(镇)。各乡居民,五家为邻,五邻为闾。区设区公所,乡设乡公所,闾有闾长,邻有邻长,以“承催赋役,供修路挖河之驱策,负盗匪连座之责任”(1935年《增修阳谷县志·自治》),并无“自治”权力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