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管理
建国后,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家采取了规定物价的行政措施。根据不同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一、二、三类,在国家统一调控下实行分级分类有计划的管理。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中提出:棉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物价稳定的重大商品及其他由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全国各主要市场的价格;第一、二类农产品的价格,由中央召开各省联席会议共同商定;第三类农产品的价格,仍由各省、市(地)、县规定。1962年,重申商品价格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及地方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基层单位一律不准自行定价。至1980年,属县级管理的只有少量地方工业品及零星三类农副产品。1980年以后,为进一步搞活经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本县除由国家统一定价的重要商品外,对次要商品逐步放开。1984年9月1日,县政府批转县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的报告》,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其主要规定有:下放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权限,将部分原为一、二类产品的小杂粮、小油料、等外棉划为三类产品;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外的一、二类农产品和三类农产品允许多渠道议价收购;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和花色、季节差价;允许零售企业自行采购的日用工业品自行定价;批发企业经营的日用品,实行批量定价;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允许工业企业对自销的日用工业品按规定自行定价,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实行优质优价;扩大乡镇企业定价权,放活供销部门计划外生产资料及物资部门计划外物资的销售、供应价格。
除国家纳入计划管理的商品外,对零星小宗商品,特别是农民家庭副业,建国后一直采取购销见面、自由议价的政策,其价格允许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浮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由价格的范围逐步扩大。至1987年,除棉花以外,其他农副产品均可在完成国家定购、派购任务后进入市场交易。
二、提价降价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及时采取了向市场抛售物资,对消费合作社社员实行优待价等措施,使投机商受到打击,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2年,放宽了批、零差价,并调整了食糖、纸张、卷烟、火柴、日用百货等商品价格。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本县取消了粮食季节差价。主要商品的批零差价调整为8%,主要粮食每百斤收购平均基价小麦为人民币11.43元,玉米7.262元,高粱6.392元,谷子7.203元,大豆9.428元,吉豆10.146元。1954年,山东省调整了省内各地粮食价格,本县粮食收购价平均下调0.66%。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发行新纸币收回现行纸币的命令》,本县在执行中实行零星小商品找零的办法,维护了消费者利益。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将生猪价格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猪肉销售价提高6%。1959年,对零星小商品实行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对活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1960年,因受“大跃进”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工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粮食、主要副食品及日用工业品高出计划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小麦每斤4.3元,玉米3.4元,鸡蛋每个1元,猪肉每斤4元。1961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生猪、蛋类、各种肉类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生猪每百斤收购价由38.50元上调至52.50元,鲜猪肉零售价由每市斤0.72元上调至0.86元,鲜蛋收购价由每市斤0.62元上调至0.85元。同年7月,本县根据聊城专区粮食局有关文件,调整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小麦收购价由每百斤10.159元上调至12.00元,玉米由7.56元上调至8.50元,高粱由7.11元上调至8.10元,谷子由7.00元上调至8.50元,花生由16.20元上调至18.00元。豆油由59.30元上调至69.80元,各种粮、油收购价平均上调13.3%。1962年,国营、供销商业增加了高价自行车、钟表、名酒、针织品、茶叶、砂糖、卷烟等商品,根据市场价格定价销售。当年本地自由市场物价仍居高不下,猪肉每市斤4元,鸡蛋、馒头每个均售至1元。1963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及本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零售物价指数开始大幅度回落。1963年,肉禽蛋类集市贸易价格下降50%以上,饮食品类下降30%。1964年,高价商品售价平均下降20.1%。1965年,调整了粮食统销价格,小麦由原来的每百斤10.95元上调至12.00元,玉米由8.25元上调至8.50元,高粱由7.70元上调至8.10元,大豆由10.40元上调至12.70元,谷子由7.62元上调至8.10元,小米由10.30元上调至10.80元,地瓜干由6.50元上调至6.80元,上述各种粮食价格平均上调10.9%。1966年1月,再次调整了粮、油统购统销价格,平均较原来提高11.28%,其中小麦上调13.93%;玉米上调11.76%,谷子上调16.5%,大豆上调11.28%,小米上调20.43%,高粱上调4.89%。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冻结”,基本上未做大面积调整。1968年新棉上市起,中级皮棉(3级27毫米)每担(100斤)收购价由106.66元下调为105.20元。1969年,降低药品价格,平均价格较1968年下降37%。1971年,提高了油料油脂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12.3%。同时降低了石油、化肥等支农产品销售价格。1973年,调高了化学农药价格,平均上调幅度10%。同时调高了各种进口手表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在20%~49%之间。1975年2月,本县调整红砖价格,每千块上调1元。1978年8月,调整家禽购销价格,同时核定、调整了部分药品价格。
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大幅度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小麦每百斤由原来的13.7元提高至16.7元,玉米由9.60元提高至11.70元,高粱由9.30元提高至10.90元,谷子由9.48元提高至11.60元,小米由13.12元提高至15.50元,大豆由20.00元提高至23.00元,棉花(3级27毫米)由115.00元提高至132.50元,生猪(一等)由58.00元提高至68.20元。同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及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本县规定除蔬菜价格仍稳定在1978年的水平上外,对其余7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均进行了调整。猪肉由每斤0.72元提高至0.96元,牛肉由0.51元提高至0.75元,羊肉由0.59元提高至0.83元,鲜蛋由原来的0.75元提高至1.04元,白条鸡每斤零售价定为0.9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提高后,国家给每名职工每月加发副食补贴5元。粮食、食油销售价一律不动。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棉花收购价格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超购加价30%及北方棉区补贴5%的政策不变。本县皮棉(皮辊棉3级27毫米)由每百斤132.5元,提高至153.1元,其他各等级按全国统一等级差率折算。1981年,调整部分化工产品销售价格,平均上调幅度为1.84%。同年11月,调低了涤棉布及家用电器的销售价格,同时提高烟酒的销售价格。1982年,调整了木材、白酒及部分日用商品价格。1983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纶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化学纤维织品及棉织品的销售价格。化纤织品主要品种平均降价幅度24.4%,主要棉织品平均提价幅度为13.8%。同年8月,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放开的商品共10类568种,其中百货类74种,针织品类53种,文化用品类46种,五金类91种,交电类120种,化工类37种,日用杂品类78种,小食品类13种,小药品类50种,小农具6种。1984年2月,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调整了部分农用化肥的销售价格,尿素每吨由原来的458元(编织袋包装)提高到520元。同年8月,又调整部分卷烟及铁锅的销售价格。1985年,调整煤炭、砖瓦价格,统一了服装加工价格。同年将生猪收购价格放开,不再实行派购。1986年以后,除国家计划收购及计划供应的物资外,其他商品价格逐步放开,部分与人民生活及工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则由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了最高限价。
三、物价检查
县物价管理部门自1955年5月以来,先后多次进行了物价的审核及检查。1963年5月,在县审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县计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320多个单位经营的3000余种商品价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错价率在20%以上。1965年3月,又一次进行大规模的物价检查,共检查商品3200余种,有40多个经营单位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理,其中停止营业3个,通报批评3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检查工作一度中止。
1973年,恢复物价检查制度。通过普查,全县460种产品及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得到统一,降低了总水平的11.1%,其中下调产品112种,服务修配项目72种。在审查的3737个商品品种中,有差错的82个,占2.2%。1974年,对467种工业产品及524种服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核价,其中正确率为99.4%。同年并对8800余种商品进行了价格审查,共审出差错235笔,占总数的2.67%。
1979年11月,对全县12个公社属单位和县直各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主要解决了缺斤少两、缺尺短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1980年8月的物价检查则以各种非商品收费标准,各零售单位的商品零售价格、商品质量、各种度量衡器为侧重点,并解决了少数单位定价不准确,收费偏高等问题。此后,物价检查工作逐步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1981年,在各经营单位和系统自查的基础上,县组织人员对18个单位,360多个品种进行了抽查,差错率高达19%。1982年1月,组织全县物价检查,共发现有差错的单位14个,有差错的商品43种,罚没款56175.39元。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违犯国家物价政策,议购议销,抬价收购;二是缺斤短两、变相涨价;三是非商品收费价格混乱;四是议价收购、抬价出售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五是自由定价。1983年,依照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本县先后组织了5次物价检查,共检查723个单位,2868种(次)商品,处理违价事件118起,收缴非法利润及罚款13281.05元。1984年,共检查单位1186个,商品5628种,发现违价单位84个,差错商品552种,处理违价事件84起,罚没款35538.50元。1985年8月,有关部门组成5个抽查组,共抽查单位431个,罚没款67000元。此次共处理县多企局贸易中心高价出售计划内钢材,县盐业公司高价处理备战土盐等大案要案5起。1986年至1987年,共组织全县性物价大检查10次,检查单位865个,商品2500余种,先后发现、处理违价案件761起,罚没款242935元。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计划管理
建国后,为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国家采取了规定物价的行政措施。根据不同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一、二、三类,在国家统一调控下实行分级分类有计划的管理。195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中提出:棉纱、棉布、呢绒、食盐、食糖、煤炭、石油等关系人民生活和物价稳定的重大商品及其他由国外进口的商品,由中央统一规定全国各主要市场的价格;第一、二类农产品的价格,由中央召开各省联席会议共同商定;第三类农产品的价格,仍由各省、市(地)、县规定。1962年,重申商品价格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及地方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基层单位一律不准自行定价。至1980年,属县级管理的只有少量地方工业品及零星三类农副产品。1980年以后,为进一步搞活经济,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本县除由国家统一定价的重要商品外,对次要商品逐步放开。1984年9月1日,县政府批转县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的报告》,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其主要规定有:下放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管理权限,将部分原为一、二类产品的小杂粮、小油料、等外棉划为三类产品;对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外的一、二类农产品和三类农产品允许多渠道议价收购;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和花色、季节差价;允许零售企业自行采购的日用工业品自行定价;批发企业经营的日用品,实行批量定价;三类工业品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允许工业企业对自销的日用工业品按规定自行定价,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实行优质优价;扩大乡镇企业定价权,放活供销部门计划外生产资料及物资部门计划外物资的销售、供应价格。
除国家纳入计划管理的商品外,对零星小宗商品,特别是农民家庭副业,建国后一直采取购销见面、自由议价的政策,其价格允许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浮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由价格的范围逐步扩大。至1987年,除棉花以外,其他农副产品均可在完成国家定购、派购任务后进入市场交易。
二、提价降价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及时采取了向市场抛售物资,对消费合作社社员实行优待价等措施,使投机商受到打击,市场物价渐趋平稳。1952年,放宽了批、零差价,并调整了食糖、纸张、卷烟、火柴、日用百货等商品价格。1953年,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本县取消了粮食季节差价。主要商品的批零差价调整为8%,主要粮食每百斤收购平均基价小麦为人民币11.43元,玉米7.262元,高粱6.392元,谷子7.203元,大豆9.428元,吉豆10.146元。1954年,山东省调整了省内各地粮食价格,本县粮食收购价平均下调0.66%。1955年2月,国务院颁布《发行新纸币收回现行纸币的命令》,本县在执行中实行零星小商品找零的办法,维护了消费者利益。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将生猪价格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猪肉销售价提高6%。1959年,对零星小商品实行在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交易双方协商定价,对活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1960年,因受“大跃进”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工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粮食、主要副食品及日用工业品高出计划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小麦每斤4.3元,玉米3.4元,鸡蛋每个1元,猪肉每斤4元。1961年5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提高生猪、蛋类、各种肉类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通知》,生猪每百斤收购价由38.50元上调至52.50元,鲜猪肉零售价由每市斤0.72元上调至0.86元,鲜蛋收购价由每市斤0.62元上调至0.85元。同年7月,本县根据聊城专区粮食局有关文件,调整了粮食统购统销价格,小麦收购价由每百斤10.159元上调至12.00元,玉米由7.56元上调至8.50元,高粱由7.11元上调至8.10元,谷子由7.00元上调至8.50元,花生由16.20元上调至18.00元。豆油由59.30元上调至69.80元,各种粮、油收购价平均上调13.3%。1962年,国营、供销商业增加了高价自行车、钟表、名酒、针织品、茶叶、砂糖、卷烟等商品,根据市场价格定价销售。当年本地自由市场物价仍居高不下,猪肉每市斤4元,鸡蛋、馒头每个均售至1元。1963年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及本地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零售物价指数开始大幅度回落。1963年,肉禽蛋类集市贸易价格下降50%以上,饮食品类下降30%。1964年,高价商品售价平均下降20.1%。1965年,调整了粮食统销价格,小麦由原来的每百斤10.95元上调至12.00元,玉米由8.25元上调至8.50元,高粱由7.70元上调至8.10元,大豆由10.40元上调至12.70元,谷子由7.62元上调至8.10元,小米由10.30元上调至10.80元,地瓜干由6.50元上调至6.80元,上述各种粮食价格平均上调10.9%。1966年1月,再次调整了粮、油统购统销价格,平均较原来提高11.28%,其中小麦上调13.93%;玉米上调11.76%,谷子上调16.5%,大豆上调11.28%,小米上调20.43%,高粱上调4.89%。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冻结”,基本上未做大面积调整。1968年新棉上市起,中级皮棉(3级27毫米)每担(100斤)收购价由106.66元下调为105.20元。1969年,降低药品价格,平均价格较1968年下降37%。1971年,提高了油料油脂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12.3%。同时降低了石油、化肥等支农产品销售价格。1973年,调高了化学农药价格,平均上调幅度10%。同时调高了各种进口手表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在20%~49%之间。1975年2月,本县调整红砖价格,每千块上调1元。1978年8月,调整家禽购销价格,同时核定、调整了部分药品价格。
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大幅度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小麦每百斤由原来的13.7元提高至16.7元,玉米由9.60元提高至11.70元,高粱由9.30元提高至10.90元,谷子由9.48元提高至11.60元,小米由13.12元提高至15.50元,大豆由20.00元提高至23.00元,棉花(3级27毫米)由115.00元提高至132.50元,生猪(一等)由58.00元提高至68.20元。同年11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蔬菜、水产品及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的销售价格,本县规定除蔬菜价格仍稳定在1978年的水平上外,对其余7种主要副食品及其制品的销售价格均进行了调整。猪肉由每斤0.72元提高至0.96元,牛肉由0.51元提高至0.75元,羊肉由0.59元提高至0.83元,鲜蛋由原来的0.75元提高至1.04元,白条鸡每斤零售价定为0.90元。主要副食品价格提高后,国家给每名职工每月加发副食补贴5元。粮食、食油销售价一律不动。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棉花收购价格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超购加价30%及北方棉区补贴5%的政策不变。本县皮棉(皮辊棉3级27毫米)由每百斤132.5元,提高至153.1元,其他各等级按全国统一等级差率折算。1981年,调整部分化工产品销售价格,平均上调幅度为1.84%。同年11月,调低了涤棉布及家用电器的销售价格,同时提高烟酒的销售价格。1982年,调整了木材、白酒及部分日用商品价格。1983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降低化学纤维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纶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化学纤维织品及棉织品的销售价格。化纤织品主要品种平均降价幅度24.4%,主要棉织品平均提价幅度为13.8%。同年8月,小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放开的商品共10类568种,其中百货类74种,针织品类53种,文化用品类46种,五金类91种,交电类120种,化工类37种,日用杂品类78种,小食品类13种,小药品类50种,小农具6种。1984年2月,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调整了部分农用化肥的销售价格,尿素每吨由原来的458元(编织袋包装)提高到520元。同年8月,又调整部分卷烟及铁锅的销售价格。1985年,调整煤炭、砖瓦价格,统一了服装加工价格。同年将生猪收购价格放开,不再实行派购。1986年以后,除国家计划收购及计划供应的物资外,其他商品价格逐步放开,部分与人民生活及工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则由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了最高限价。
三、物价检查
县物价管理部门自1955年5月以来,先后多次进行了物价的审核及检查。1963年5月,在县审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县计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320多个单位经营的3000余种商品价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错价率在20%以上。1965年3月,又一次进行大规模的物价检查,共检查商品3200余种,有40多个经营单位受到不同形式的处理,其中停止营业3个,通报批评3个。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检查工作一度中止。
1973年,恢复物价检查制度。通过普查,全县460种产品及服务收费项目的价格标准得到统一,降低了总水平的11.1%,其中下调产品112种,服务修配项目72种。在审查的3737个商品品种中,有差错的82个,占2.2%。1974年,对467种工业产品及524种服务项目进行了全面核价,其中正确率为99.4%。同年并对8800余种商品进行了价格审查,共审出差错235笔,占总数的2.67%。
1979年11月,对全县12个公社属单位和县直各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主要解决了缺斤少两、缺尺短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1980年8月的物价检查则以各种非商品收费标准,各零售单位的商品零售价格、商品质量、各种度量衡器为侧重点,并解决了少数单位定价不准确,收费偏高等问题。此后,物价检查工作逐步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1981年,在各经营单位和系统自查的基础上,县组织人员对18个单位,360多个品种进行了抽查,差错率高达19%。1982年1月,组织全县物价检查,共发现有差错的单位14个,有差错的商品43种,罚没款56175.39元。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违犯国家物价政策,议购议销,抬价收购;二是缺斤短两、变相涨价;三是非商品收费价格混乱;四是议价收购、抬价出售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五是自由定价。1983年,依照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本县先后组织了5次物价检查,共检查723个单位,2868种(次)商品,处理违价事件118起,收缴非法利润及罚款13281.05元。1984年,共检查单位1186个,商品5628种,发现违价单位84个,差错商品552种,处理违价事件84起,罚没款35538.50元。1985年8月,有关部门组成5个抽查组,共抽查单位431个,罚没款67000元。此次共处理县多企局贸易中心高价出售计划内钢材,县盐业公司高价处理备战土盐等大案要案5起。1986年至1987年,共组织全县性物价大检查10次,检查单位865个,商品2500余种,先后发现、处理违价案件761起,罚没款242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