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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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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对工商企业的普查登记工作始于建国初期。1954年,为全面掌握县内工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防止资本拥有者抽逃资金,结合营业执照的换发工作,对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清查。1955年,全县共有私商1770户,手工业1139户。1962年,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国营、合作社营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调查登记,调整了商业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商贩。次年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统一签发了工商企业登记证。全县发给登记证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共67户,其中国营21户,供销合作社9户,社办企业31户,合作企业6户,另有个体工商业户1330户,其中工业、手工业278户,交通运输及建筑业3户,商业520户,饮食服务业530户。1965年,又为2553户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换发了登记证。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活动受到严格限制。1974年,全县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业进行登记换证,批准经营并换发登记证的共1082户,其中国营、集体工商企业838户,个体工商户仅244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正规。1979年,将国营、集体企业的登记证换发为营业许可证,并将旅店业、刻字铸字业、印刷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1年,又将营业许可证换发为营业执照,逐步建立起经济户口档案,实行局、所两级管理。当年登记注册的国营集体企业(含分支机构)共2073户;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共4241户,其中有城镇户口的228户,属农民务工经商的4013户。1984年,换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做的营业执照。同年将国营、集体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分开管理。1985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要求,重建企业经济户口档案。同年年底,全县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共882户,有分支机构1266个。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共6180户,其中工业、手工业871户,交通运输业204户,商业3205户,饮食业865户,服务业444户,修理业591户。1987年底,全县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共2401户,个体工商户增至6202户。
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主要是监督其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及法令,端正经营方向,监督企业按照核定的登记项目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对于合理的跨行兼业及超范围经营,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的原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在检查中发现有违犯国家计划和购销政策,或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抬价压价及其他违犯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则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予以处罚。1985年,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党政机关开办的企业1户,缴销了营业执照,后又对党政干部经办的企业进行了清理与整顿,并督促参与商业活动的离退休干部从受雇企业中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