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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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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与民国时期,财政管理由行政部门负责,无专门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实行预算立法,逐步建立健全了财政管理和监督制度。
一、预算制度
财政预算制度自1953年开始实行,方法是:由财政部门在年初按照上级规定的收支项目和要求,编制全县财政收支预算,年终根据执行情况编报财政决算,交县人民政府初审,县委定审。1954年开始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预、决算由财政部门编制,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地财政部门备案。“文化大革命”期间,预算立法程序被破坏,财政预算一度由掌权的群众组织审批,后改由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初审,县革委常委定审。1978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重新实行预算立法制度,并规定除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年度预、决算情况,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外,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情况。
二、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划分为行政、事业、企业、农业和预算外资金管理五大类。其中,执行行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为党、政、司法机关及人民团体;执行事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为文、教、科、卫等事业部门,这些单位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仅部分单位有少量的事业收入(1985年财政体制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企业化管理);农业财务也属于事业财务类型,指农业、林业、水利、水产、机械5个系统的财务。财政部门对上述三类财务的管理,主要是对其经费领拨、使用、管理、监督、缴销和报结的检查、监督等。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国营企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这些单位的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单位经费列入成本,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交纳利税。财政部门对这类财务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收入、支出、利税交纳等方面。预算外资金管理财务指财政部门对地方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己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的监督和管理。
财务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通过有关部门按期编制、并向财政部门送报财政收支计划(或单位经费预算)、阶段和全年财务收支报表(或单位全年经费决算)等形式,反映本部门经营情况和经费开支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