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无财政权,所有赋税征收类目,数额均由中央政府决定,除官俸、差役工食银两和其他地方杂项开支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外,其余如数上解。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19年始划定中央和省、县收支范围,将财政收入分为国家税(又称“正税”)、省地方税和县地方税三种。国家税和省地方税分别上解中央和省财厅,县地方税和地方公产收入留县使用。县署政务费则按规定数额,在上解省地方税中坐支。
国民党统治时期,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制度。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先行制定县财政预算,报省批准后照预算执行。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度实行分散的财政管理制度,自筹自用。抗日战争后期开始推行合理负担政策,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地方赋税收入依上级指令征收、上解,政务费向上级报领。此制一直实行至建国初期。
1953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中央、省、县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由上级划定收支范围,按比例上解、留用,支出包干。195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办法,规定县级财政留用农业税的35%,工商业税的5%,所得税的5%,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做调节使用。支出按预算执行,严禁超支和挪用。
1958年“大跃进”初期,财政管理权下放到基层(人民公社),国家财政和人民公社集体财务混为一体,实行“一平二调”,造成了严重的财政混乱。1959年,国家收回财权,重新实行“统一领导、总额分成”制度。1964年发展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超支自负,节支留用。
1968年,取消“收支挂钩”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即由上级核定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两者不再挂钩。1969年重新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制度。1979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体制逐步得到改革。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度,县级财政依据收入状况,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次年又进一步确定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体制。1985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清代,地方无财政权,所有赋税征收类目,数额均由中央政府决定,除官俸、差役工食银两和其他地方杂项开支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外,其余如数上解。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1919年始划定中央和省、县收支范围,将财政收入分为国家税(又称“正税”)、省地方税和县地方税三种。国家税和省地方税分别上解中央和省财厅,县地方税和地方公产收入留县使用。县署政务费则按规定数额,在上解省地方税中坐支。
国民党统治时期,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制度。1930年地方财政开始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先行制定县财政预算,报省批准后照预算执行。
1939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一度实行分散的财政管理制度,自筹自用。抗日战争后期开始推行合理负担政策,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地方赋税收入依上级指令征收、上解,政务费向上级报领。此制一直实行至建国初期。
1953年,开始实行统一领导,中央、省、县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由上级划定收支范围,按比例上解、留用,支出包干。1954年实行“固定比例分成”办法,规定县级财政留用农业税的35%,工商业税的5%,所得税的5%,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做调节使用。支出按预算执行,严禁超支和挪用。
1958年“大跃进”初期,财政管理权下放到基层(人民公社),国家财政和人民公社集体财务混为一体,实行“一平二调”,造成了严重的财政混乱。1959年,国家收回财权,重新实行“统一领导、总额分成”制度。1964年发展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超支自负,节支留用。
1968年,取消“收支挂钩”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即由上级核定收入任务和支出指标,两者不再挂钩。1969年重新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制度。1979年改为“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体制逐步得到改革。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制度,县级财政依据收入状况,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次年又进一步确定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体制。1985年实行“收入全留,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