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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资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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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至民国时期,本地庙会盛行,会期多在纪念、祭祀之日,持续时间1至数日不等。各会均有会首(当地有势力的乡绅)主持,一般有戏曲、杂技等文艺团体表演助兴,其费用由会首在各商行及摊贩中敛集。交易物品因时令不同而各有侧重。
建国初期,为促进物资交流,活跃城乡市场,县内有关部门曾组织过多次物资交流大会。1953年第三季度,先后组织不同规模的物资交流会40次、商品成交总额达79.5万元。1955年第三季度,组织物资交流会153次,成交额99.86万元,其中尤以阳谷镇“九月九”物资交流会最为隆重,会期第一天赴会人数即达7万人,成交额17.2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地古会被强行禁止。1978年后逐步恢复,除各地自发组织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先后于1979年、1982年、1985年、1986年、1987年在县城组织大型物资交流会6次,会期持续时间4~6天。1987年阳谷县城秋季物资交流会期间,赴会人员达50多万人次,上市商品总额747万元,成交额1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