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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品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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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进
商品购进形式
国营商业的商品购进主要是通过国家计划调拨、收购当地工业产品、农副产品和自由选购等途径实现。建国后,国家为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商品供应,曾对多种商品实行计划调拨。1958年,实行计划调拨的商品有煤炭、棉布、食盐、自行车、烟、酒、茶、副食品等103种。1961年减至36种。1978年又减至20种。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和商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商品货源日渐充足,价格亦适当放开,国家计划调拨的商品逐年减少。1987年,除食盐、烟草实行专卖外,只有少数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商品仍实行计划调拨。其办法是:先由各专业公司根据本地社会购买力及消费特点,参照历年经营情况,提出商品调入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从二级批发站或其他指定地点按计划进货。
农副产品收购是国营商业商品购进的重要途径之一。收购的主要农副产品有生猪、菜羊、菜牛及家禽、禽蛋等。1978年以前,主要是按国家规定价格向社队及社员群众派购,或用工业品、生活必需品换购,国家并实行过一些奖励措施。1978年开始对超过定购任务多收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实行议价收购。1979年后,生猪、菜羊、菜牛及蛋禽等农副产品价格放开,不再实行派购,同时改计划供应为市场供应。1952年,全县国营、合作商业共收购生猪2913头,菜羊2619只,菜牛525头,鲜蛋110担。1964年收购生猪14584头,菜羊5590只,菜牛522头,鲜蛋3648担,家禽18457只。1978年收购生猪84796头,为1964年的5.8倍。1987年,共收购生猪62185头,菜牛1459头,菜羊7266只,家禽294300只,鲜蛋357吨。
建国初期,开始对私营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国营商业对其产品从加工、订货到统销一包到底。1956年对私营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继续统购、包销,对一般性产品实行选购,剩余产品由企业自销或委托商业部门代销。1958年下半年开始的“大跃进”期间,在“工商一家”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商业部门不切实际地提出“工厂生产什么就收购什么,生产多少就收购多少”的口号,造成工业企业不顾市场需要盲目生产,商业部门不顾销路盲目收购,致使商品大量积压、报废,降价损失惨重。1979年以后,商业部门对本地工业产品的收购恢复实行统购、包销与订购、选购相结合的办法。现本地工业产品主要靠企业自销,由商业部门根据市场需要订购或自由选购。
1978年前,自由选购仅是国营商业商品购进的补充形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商业部门逐步实行了多渠道、多形式进货。1984年商业体制改革后,国营商业逐步实行并完善了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各承包单位不但从国营工商企业中直接进货,而且也从集体甚至个体企业中选购商品,自由选购遂成为国营商业商品购进的主要途径。
商品购进总值
1957年,国营商业购进总值为969.3万元,1959年增至1142.7万元。“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货源严重短缺,购进总值明显下降。1972年仅467万元。1976年“文革”结束后逐年回升,1980年为1692.1万元。1987年又增至1817万元。
二、销售
销售形式
国营商业的商品销售包括批发及零售两个方面。县商业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列为国家三级批发站,开展对全县范围内不同性质商业零售网点的批发供应业务。1979年前,相当一部分商品实行计划供应,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按各公社(区、乡镇)人口数量匡算出分配比例,制订分配方案,按规定指标将商品分配到各基层供销社或其他经营网点,计划外商品则由各零售单位自由选购。80年代以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和市场竞争的展开,县内各种经济成分的批发渠道大大增加,国营商业批发业务量相应减少。
国营商业的零售业务主要限于县城内。其商品分配原则是“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保证特需、安排一般”。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计划供应,根据货源确定供应办法。1954年,开始对粮、棉实行统销,购买粮食及其制成品使用粮票,购买棉布使用布票,同时在区域内限量供应。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重大而又供不应求的商品,则通过发放专用票证、购物券限量定点或不定点供应。建国后,曾实行票券供应的商品主要有煤炭、煤油、棉花、棉纺织品、暖水瓶、肥皂、灯泡、胶鞋、火柴、毛毯、猪肉、牙膏、铝制品、卷烟、白酒、食糖、茶叶、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电视机等。1978年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市场逐步繁荣,商品可供量大大增加,多数原来比较紧俏的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不再实行票券供应。现在除节日特需商品优惠供应及对驻军官兵、退离休老干部照顾供应的部分商品仍印发票证限量供应外,其他商品均已敞开供应。1979年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国家主要采取发放副食补贴的办法对特需供应对象进行照顾。
销售总值
1957年,商业局所属各专业公司商品销售总值为772.8万元。1964年增至855.3万元。1979年为1398万元,其中批发951.8万元,占68%;零售446.2万元,占32%。1987年销售总值为1399万元,其中批发756万元,占年销售总额的54%;零售643万元,占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