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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个体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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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全县商业基本上实现了国营化、合作化,但仍有少数设在偏僻乡村的摊点不宜合并,保留了个体经营及代销、经销形式。60年代中期后,逐步被基层供销社下设的代销点、经销点所取代。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实施,个体商业作为国营、合作商业的补充,又逐步得到发展。至1987年底,全县有证个体商户增至6202户,从业人员12128人,年商品零售总额达2862万元,占全县零售总额的16%。其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商品外,几乎无所不包;经营形式以零售为主,间或开展批发业务。他们以其吃苦耐劳、信息灵活、服务热情等特点,在本地市场上站稳了脚跟,对搞活流通、活跃市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丰富人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少数不法商户在商品中掺杂使假、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损害了国家及消费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