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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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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城乡较大规模的手工作坊和私营工厂用工均为雇佣制,经营及生产活动由店主、业主自行支配。1931年,官办“平民织布厂”建成投产,在生产管理上采取了工时定额和计件工资办法。
建国初,县属企业均实行了计划管理和厂长负责制,并逐步建立健全了经济核算制度。分配上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6年,开始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7年,各大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58年下半年,原已建立起来的企业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各企业多采取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三结合”的方式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由于不适当地夸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片面追求高速度、高指标,致使瞎指挥、弄虚作假之风盛行,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下降,损失和浪费极其严重。
1961年以后,各企业在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和《工业七十条》的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了劳动纪律、质量检查、技术规程、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企业管理工作重新走向正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来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而遭到破坏,致使劳动纪律松驰,部分企业长期停工停产,严重影响了工业生产的发展。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结合对企业的调整、整顿和改革,逐步建立健全了考勤、技术操作规程、质量检测、设备管理维修、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扭转了长期以来的混乱局面。1982年8月,县成立企业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首先在县酒厂、压力容器厂等单位进行企业整顿试点,然后在县属各企业中全面推开。通过全面整顿,各企业的管理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从厂长、经理到一般职工都有考核标准。同年,恢复中断多年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983年,部分企业开始克服分配上“大锅饭”的弊端,实行计件工资、超定额计件工资及包成本计分计奖等不同形式的工资支付办法,较充分地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1984年,各企业均先后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党组织着重抓党的大政方针的实施和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1985年后,县属部分企业和多数乡镇办企业逐步实行了招标承包。企业经济效益同职工个人利益挂钩,按定额定员组织生产,依照产品质量、数量、物耗、效益及劳动强度核发工资及奖金,并普遍推行了风险金、抵押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