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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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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开始动员已生3个孩子以上的育龄夫妇一方做结扎手术。1971年,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自1972年起,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具体要求,号召群众“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978年,贯彻中央制定的“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科研、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1979年6月,开始贯彻第五届全国人大提出的“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号召。1980年5月起贯彻山东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的公开信》以后,全市号召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以身作则,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4年4月以来,根据中共中央和山东省委文件精神,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坚决制止超生现象,并对符合二胎生育政策规定的经过批准,予以安排。
在奖惩方面,据有关规定,1981年10月,县委、县革委会和1984年12月,市委、市政府分别下达《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几项规定》等文件,明确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14周岁以内按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城市职工每月发给5元,农村户口的可以在集体提留中一年一次发给60元。对晚婚者增加婚假7天,晚育者增加产假28天,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