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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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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预备役
1955年实行预备役,1980年11月,国家公布《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参加预备役的条件,一是18~35岁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二是35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三是经过预备役登记的3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分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一类预备役年龄18~25岁,二类预备役年龄29~35岁。一类预备役超过年龄转二类预备役。对预备役人员的训练,按照《兵役法》规定,每年集中训练1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关于“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的规定,从1990年起,逐步开展转业军官预备役登记工作。市成立预备役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武部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对1989年以后转业的30名授衔军官进行登记,颁发预备役军官通知书。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战时扩充兵员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