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保护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43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43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保护


    清末及民国时期,政府不过问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和学徒不负劳动保护的责任。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劳动保护工作,明文规定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实行劳动保险福利,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并结合气温的变化,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在贯彻安全生产法规的同时,各工厂企业单位,都制订安全生产措施,有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对生产中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避雷等都采取可靠措施。1958年开始,对从事有毒有害和高温作业的人员实行保健食品制度。1980年4月,全县在21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的4253名职工中,享受全年性保健食品待遇的职工763人,全年保健经费46371元;9个集体企业中享受保健食品的443人,全年保健经费18379元。加强安全措施后,因公伤亡事故明显减少。
    1956年4月开始增加对女工的劳动保护措施。针对临清卷烟厂女工多,特别是女童工多的情况,制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有效地保证了女工的身体健康。现在普遍实行对女工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大部分单位设立女工卫生室、孕妇工间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等。对接尘、接毒作业的女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轻对女工的职业危害,保证女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劳动。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