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职役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4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4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职役
清末,临清为直隶州,主要职官设有知州、州同、州判、学正、训导、吏目、巡检、闸官等,各官署设幕友和书吏。 知州 掌一州之政令,品级为从四品。州同、州判为知州的佐官,其秩禄分别为正五品、正六品。州同分掌粮运、盗捕、消防、江防、清军、理事、抚苗、水利等事。州判分掌粮运、督捕、水利、理事诸务;吏目掌刑狱;巡检掌捕缉盗贼;学正、训导掌教育、科举。 民国初年,临清废州改县。设立县公署。设县知事1人(后称县长)。其职权为:受省政府的监督,办理全县自治事项;受省政府的指挥,执行中央及省的委办事项。县公署(后称县政府)下设法官、检察官、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等机构。 法官 民国初年知事兼司法,设承审员1人。民国17年(1928)六月司法独立,设县法院,置审判官、检察官各1人。民国22年(1933)一月,改为济南地方法院临清分庭。管狱员由清吏目改缺。民国17~22年(1928~1933)临清共有审判官6人、检察官5人、管狱员8人。 公安局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设警察局,局长称区官。民国2年(1913)更名为警察事务所,所长称警佐。民国16年(1927)改为警察所,警佐改为所长。民国17年(1928)改为公安局。自民国元年(1912)~22年(1933)共有区官、警佐、所长、局长28人。其职责为:掌警卫、消防、卫生等。 财政局 民国7年(1918)十二月,成立财政管理处,处长名为财政管理员。民国17年(1928)奉令改为财政局,管理员为局长。民国23年(1934)一月改为县署第三科。历代长官均为本县人。负责征税、募捐、管理生产和地方财政。 建设局 民国9年(1920)成立劝业所,设所长1人。民国13年(1924)七月,改为实业局。民国22年(1933)一月,改为县署第四科,管理森林、水利、交通及其他公共事业。 教育局 清末废科举兴学校,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学正一缺,改设视学,又推地方绅士1人董其事,名为总董。宣统二年(1910)八月设劝学所,置劝学员长1人。民国2年(1913)改为视学所。民国5年(1916)又改为劝学所,称主管所长。民国12年(1923)改为教育局,所长为局长。民国22年(1933)一月改为县署第五科,掌管学校及其他文化事业。 民国28年(1939),根据国民政府规定,县府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地政、社会各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