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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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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婚姻登记
建国前,男女定婚,采用交换庚帖的办法,政府不办理婚姻登记,多为包办婚姻,妇女多受虐待。建国初,全市宣传贯彻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的原则,但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包办买卖婚姻,实行男女自由恋爱,自由婚姻;改变男尊女卑,实行男女平等。男女自由婚姻有了法律保证。妇女在社会上有了与男子同等的地位。1955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全市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基础上,依照《办法》规定,认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70年代,全市提倡晚婚晚育,并规定男25周岁、女22周岁,方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3月15日全市开始执行新的《婚姻登记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男女青年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1955年,全市开始进行婚姻登记,其程序为:男女双方持本单位介绍信,同到政府民政部门填写结婚申请书,经审查,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并发给《结婚证》。1986年,新《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全市执行结婚年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凡符合结婚年龄、自愿结婚的男女青年,都可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要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介绍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本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婚姻法和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宣传教育。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机关首先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的,查明情况后,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近年来,各乡镇、办事处都建立了婚姻登记室,婚姻档案实现整理标准化,日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985~1990年,全市共办理26352对男女青年的结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