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自然村为单位,发动群众对烈军属进行帮工,男劳动力帮助耕、种、锄、收;妇女、儿童帮助担水、洗衣、打粮、磨面、打扫庭院等家务劳动。1950~1956年,对有困难的农村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代耕,由民政部门印制代耕工票,区、乡根据具体情况,年初发给缺乏劳力的优抚对象。一般每亩15个工,各村(社)将代耕土地固定到组(户),分别安排劳动力进行耕、种、管、收。秋后,代耕户以工票抵义务工,余者领取报酬。这部分代耕粮款,从地方粮中解决。1956年全市享受代耕的优抚对象共1698户、6042人,代耕土地9864亩,共发放代耕工票14.86万个。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民政部门负责印发优待证,村(队)根据各户情况实行三定,即:定生活水平、定自干工、定优待工,并明确自干工超过部分,多劳多得,优待部分,多劳不减。优待比例:烈属一般占40%左右,军属占15~20%,伤残军人占30%左右。1979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共2880户、14883人,共优待劳动日20.14万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从1982年起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改为发放优待金。烈属一般每年每户150~200元(另有定期抚恤),军属200~300元,伤残军人根据个人劳动能力和生活条件适当给予优待。1990年,全市19个乡镇都实行了统筹优待,共优待优抚对象4725户,户均226元。
第三节 优待烈军属
视图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自然村为单位,发动群众对烈军属进行帮工,男劳动力帮助耕、种、锄、收;妇女、儿童帮助担水、洗衣、打粮、磨面、打扫庭院等家务劳动。1950~1956年,对有困难的农村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代耕,由民政部门印制代耕工票,区、乡根据具体情况,年初发给缺乏劳力的优抚对象。一般每亩15个工,各村(社)将代耕土地固定到组(户),分别安排劳动力进行耕、种、管、收。秋后,代耕户以工票抵义务工,余者领取报酬。这部分代耕粮款,从地方粮中解决。1956年全市享受代耕的优抚对象共1698户、6042人,代耕土地9864亩,共发放代耕工票14.86万个。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农村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代耕变为优待劳动日。民政部门负责印发优待证,村(队)根据各户情况实行三定,即:定生活水平、定自干工、定优待工,并明确自干工超过部分,多劳多得,优待部分,多劳不减。优待比例:烈属一般占40%左右,军属占15~20%,伤残军人占30%左右。1979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共2880户、14883人,共优待劳动日20.14万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从1982年起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改为发放优待金。烈属一般每年每户150~200元(另有定期抚恤),军属200~300元,伤残军人根据个人劳动能力和生活条件适当给予优待。1990年,全市19个乡镇都实行了统筹优待,共优待优抚对象4725户,户均2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