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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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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建国后,临清市曾进行两次追恤,一是1955年12月,对土地革命战争以后的历次战争中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工作人员,凡未领取抚恤金的,按国家规定给以抚恤;二是1956~1958年,对抗美援朝失踪的军人和工作人员及其支前民兵全部清理并抚恤,并规定凡追恤者都追认为烈士。全市共追恤434人、款4.34万元。 伤残抚恤 伤残军人除领定额抚恤金外,还有几种待遇:特、一等伤残军人,国家每月发给护理费36元,病故后,其家属可继续享受病故抚恤。1984年,为特、一等伤残军人及其家属农转非14人;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在治疗期间,其工资照发;在乡的三等伤残军人医疗费由国家给以报销,须转院治疗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和路途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标准发给。需要配发三轮车、假肢、镶牙、补眼者由国家负责。建国后至1990年,共发给一、二等伤残军人三轮车18辆。1990年全市享受伤残抚恤人员一等24人、二等216人、三等373人。 实物补助 临时补助:建国初期,对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主要用临时补助的方法解决。用于购置农具、解决口粮、修房、寒衣、治病和特殊事故的急需。1954~1955年两年中,共发放烈军属临时补助款6.24万元,买粮5.27万公斤,修房1544间,购买寒衣6010件,治疗疾病1420人次。除优抚专款外,每年发放社会救济和生产救灾款时,在同等条件下,优抚对象优先享受。 烈士子女入学补助 建国后,对入学的贫困烈士子女,除给予享受较高的助学金外,还拨专款补助。1950~1953年享受补助的烈士子女23人,国家共发给补助金1418元。1954年后,国家不再拨发专款,改由救济补助款解决。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60年起,对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者,采取优抚对象申请,乡村审核初定,报市政府批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79年调整了孤、老、病、残烈属和复员军人的补助费。自1985年起对烈属的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复员军人补助费逐渐增加。1990年,全市有复员军人110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801人,占73%,比五年前扩大了2.1倍;人均补助费15元,比五年前增加了0.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