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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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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人民调解
“文化大革命”前,农村建立基层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初期,调解工作遭到很大破坏。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调解工作。1980年司法局成立,调解工作由司法局承担。 调解组织 1980年12月,各公社、管区建立调解领导小组,大队建调解委员会。1981年全县建立调解组织670个,有调解人员3100人。 1982年,对全县大队、街道、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充实。经调整,全县588个大队、37条街道、152个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共有调解人员3110人。经过训练60%的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 1984年,全市建农村调解委员会585个、居民调解委员会38个、企事业调解委员会140个,共有调解人员3527人。1985年,全市595个自然村、8个居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企业建调解委员会140个,有调解人员2255人。 1986年,各乡、镇、办事处对调解主任和部分调解委员会人员进行培训,受训1600余人,提高了政治业务素质。1989年,对调解组织进行进一步整顿,共整顿基层调解委员会40个,培训调解人员891人。通过整顿,一类调解委员会457个,占总数的61.1%,“三化”标准的639个,实行调解岗位责任制的404个,占应实行‘三化”的63.4%,先进调解委员会87个、模范调解干部74名。 调解工作 1981年共调解处理民事纠纷3010件,调解处理率占96.6%。1982年调解处理3724件,调解处理率占98.8%。1983年调解处理1903件,1984年调解处理1134件,调解处理率占98%。1985年调解处理672件,调处率87%。1986年调解处理3307件,调解处理率占81%。1987年调解处理2223件,调解处理率占93.6%。1988年调解处理1730件,调解处理率占99.6%。1989年调解处理2238件,调解处理率占99.6%。1990年调解处理2432件,调解处理率占98%。 司法助理员 1980年司法助理员改归司法局领导。20个公社有19个配备了司法助理员,有95%的司法助理参加地区组织的业务集训。1984年由20个公社改为22个乡、镇、办事处,司法助理员也增至22名。根据工作需要,1987、1988年,先后对11名司法助理员进行调换,使其胜任本职工作。 法律服务站 1986年全市22个乡、镇、办事处,全部建立法律服务站,配备法律服务人员103人(其中有专职64人、兼职39人)。1988年,由103人增加至113人,基本达到5有(有人员、有办公室、有牌子、有印章、有服装),并有部分乡镇配备了交通工具和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