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律师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40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40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律师
1956年6月,临清市成立法律顾问处,配备4人,逐步开展律师业务。主要解决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服务和解答法律常识;代写诉状、申请书、遗嘱及其它法律性文件;参加诉讼,作刑事被告的辩护人和民事原告、被告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代理人;结合当时当地中心工作,进行法律、法令、政策的宣传。律师通过开展业务活动,对帮助法院查清案情,保证公证审判,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群众的一些法律疑难问题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1957年整风反右以后,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律师工作被否定,1959年3月,临清市法律顾问处被撤销。 1980年10月,恢复临清市法律顾问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紧密配合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紧紧围绕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积极开展律师业务。在开展律师业务中,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律师的信誉,热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为民事诉讼,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等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