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人民法院对1955~1956年审结的932件反革命案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冤案、错案、量刑畸重案件276件。1963年4月开始,法院用5个多月的时间,对1958~1961年处理的刑事犯罪1025人中的238人犯进行复查,查出错判1人、畸重5人、畸轻1人,均作了纠正。1978年8月~1990年6月,法院组织38人复查工作小组,集中力量,对“文化大革命”初至1978年,13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和各类刑事案件871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宣告无罪的130件,免予刑事处分的13件,改判的621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4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及曾受株连的家属及其子女,在经济、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审判监督,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法院刑庭分设案件复查组。从此,案件复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1981~1982年底,共复查刑事案件84件,复查结果是:维持原判60件,改判18件,撤诉5件,终止1件。1983年,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全区各县(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市法院刑庭、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组成20余人的专门案件复查小组,共复查案件750件,复查结果为:维持原判的661件,改判82件,终止7件。1984年,法院刑庭复查组改为刑二庭,并充实人员。从此以后,法院再没搞过大型的案件复查,对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刑二庭都随时进行复查。至1988年底复查案件267件,其结果为:维持原判108件,改判145件,撤诉2件,其他处理12件。1989年,根据上级要求,法院将刑二庭和信访科合并,建立告诉申诉审判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随时复查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第六节 申诉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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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人民法院对1955~1956年审结的932件反革命案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冤案、错案、量刑畸重案件276件。1963年4月开始,法院用5个多月的时间,对1958~1961年处理的刑事犯罪1025人中的238人犯进行复查,查出错判1人、畸重5人、畸轻1人,均作了纠正。1978年8月~1990年6月,法院组织38人复查工作小组,集中力量,对“文化大革命”初至1978年,13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和各类刑事案件871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宣告无罪的130件,免予刑事处分的13件,改判的621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4件。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冤、假、错案的当事人及曾受株连的家属及其子女,在经济、就业等方面的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加强审判监督,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法院刑庭分设案件复查组。从此,案件复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1981~1982年底,共复查刑事案件84件,复查结果是:维持原判60件,改判18件,撤诉5件,终止1件。1983年,聊城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全区各县(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庭长、市法院刑庭、公安局、检察院等单位,组成20余人的专门案件复查小组,共复查案件750件,复查结果为:维持原判的661件,改判82件,终止7件。1984年,法院刑庭复查组改为刑二庭,并充实人员。从此以后,法院再没搞过大型的案件复查,对审结的各类刑事案件,刑二庭都随时进行复查。至1988年底复查案件267件,其结果为:维持原判108件,改判145件,撤诉2件,其他处理12件。1989年,根据上级要求,法院将刑二庭和信访科合并,建立告诉申诉审判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随时复查审结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