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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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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2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定。随着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日益增多,由民事审判庭代审行政案件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1989年,根据上级指示,市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开始受理行政案件。199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市法院一方面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自建庭到1990年底,共受理行政案件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