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审判制度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9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9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审判制度
解放后,在摧毁敌伪组织中,清理出一批汉奸罪犯,由公安局起诉,司法科受理,县政府判决。1951年,镇压反革命时,县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一批不惩处不足以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6年,肃清反革命运动时,将潜伏在人民内部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进行判处。此后,刑事审判重点转入现行刑事犯罪方面。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除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或者国内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外,其余的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法院管辖审理。民事案件,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实行公开审理,将大部分案件解决在基层,调解无效的,依照法律程序及时进行判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处理民事案件纠纷的方针改变为:“公开审判、着重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4年结合普选,选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制度。每案有2人参加,事先阅卷,熟悉案情,参与研究,出庭陪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后,法院的审判活动得到人民的监督,增强了法院的办案力量。人民陪审员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密切法院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实行了公开审理、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文化大革命”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被取消。1980年,在筹备召开临清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时,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结合人民代表选举,选出人民陪审员106人。1984年,选出人民陪审员102人。1987年选出人民陪审员103人。1990年选出人民陪审员52人。人民法院的陪审制度工作得到加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后,临清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干部,普遍对业务进行进修和自修。截止1990年,有51人获得大、中专毕业证书(其中大专38人、中专13人),占全院干警总人数的50%。同时,对全市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专门的轮流培训。建造了较高标准的审判庭。执法水平的提高及执法条件的改善,为各项审判程序、审判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