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监所检察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8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8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监所检察
检察院建立前,监所检察无专门机构。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以前,监狱由行政官吏吏目管理。民国23年(1934)改吏目为管狱员。同时,按法律规定,监所检察成为检察官的职责。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监所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不断变换,除公安、司法机关互相制约外,当地行政首长加以监督。 1952年10月,临清镇人民检察署成立,监所检察列入每年工作规划,但规章制度不健全。1959年建立对监所一月检察一次,对在押犯进行政策、法律教育制度。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后,检察院于1979年开展监所检察工作,对看守所每周一次小检察,每月一次大检察,每月对在押犯进行一次法律教育。1982年检察院派驻所检察员,对看守所的执法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及时采取书面、口头形式,纠正超期羁押及各种违法现象。同时还加强对看守所安全防范检察,提出防范建议,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1981年开展了监外执行犯罪检察业务。对1981~1990年的463名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和检察。及时协助执行机关和基层单位提出监督建议,落实监改措施,实现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制度化。监外执行犯罪的犯罪率在0.02%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