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治安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治安


    禁烟、取缔娼妓、缉私  解放初,县人民政府建立禁烟局,局长由公安局长兼任。在公安局配合下打击贩毒犯罪分子,对一些吸食鸦片的人进行改造教育。吸毒贩毒活动很快禁绝。建国后,贩毒吸毒活动又有发现。1952年7月20日,镇公安局发动群众性的肃毒运动,对城内9名贩毒者进行打击,对20名吸毒者进行改造教育。通过肃毒运动,根除了毒品的流行,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
    1946年,市、县公安局开展缉私工作。同年3月,查获贩卖金银的犯罪分子40余名,缴获银元宝9块、金元宝5块。是年6月,查获金砖2块、金戒指60枚、大烟土600余两。同年8月,破获贩卖烟土案一起,缴获烟土2.25斤。
    1947年3月,对城区的妓女进行登记。4月将她们集中起来进行教育,对鸨儿进行斗争,教育她们悔过自新。至6月底,取缔妓院6座,23名妓女均走上了新的生活道路。
    对被管制人员的监督改造  1952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表现的特务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伪军、地主、富农分子以及应予管制的分子,经法院判决,下达管制命令后,由公安机关管制,群众监督。
    遵照《1952年至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39条规定,从1956年开始,对表现不好,并屡教不改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实行监督改造。对他们每半年评审一次。老实守法,表现较好的吸收入社,给予公民权;表现一般的,允许入社劳动,作为候补社员,但没有公民权;表现坏的,放在社内,交群众监督劳动。1956年3月29日~4月4日,市公安局在东方红集体农庄(原沙窝屯乡)进行监督改造的试点工作。1958年对上属分子统称为“四类分子”。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县公安局结合治保会,对“四类分子”进行摘帽工作,至1984年全部完成。
    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后,对旅店、修理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分别进行审查登记,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经营者,经公安机关审查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各旅店均建立旅客住宿登记制度,登记册簿每日报辖区派出所1份,接受审查。无证件者不能住宿,行迹可疑或身份不明,及携带危禁物品者,交辖区派出所审查处理。派出所对辖区旅店、马车店,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工作检查。
    刻字人员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刻制公章、宽边手章,一律经公安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刻制部门刻制。刻制人员,按批准机关签发证件上的规定刻制,大小和文字及图样不得更改。印刷厂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严禁印刷非法读物,及时汇报纸张使用及其它有关情况。修理业和旧货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由于加强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1973~1985年抓获违法犯罪分子23名。1982年9月,石槽乡郭堤大队社员宋××、李××将盗窃的电线,运到城内废旧钢铁市场出售时,被当场抓获,通过审查,连续破获高压线被盗案件多起。
    危险物品管理  解放后,县、市公安局对枪支、弹药进行严格管理。1945年12月1日,冀南行署指示,为防止敌特在解放区进行破坏、捣乱和暗杀活动,开始颁发持枪证。因公事外出或请假回原籍的持枪公职人员,必须携带枪证,否则以私带武器或私自逃亡论处。据此,市、县公安局制定携带枪支的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工作。之后,对散失在社会上和私人手中的枪支弹药进行多次收缴。“文化大革命”初,将手枪全部收交公安机关保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自1981~1990年,共收缴散失在私人手中的枪支12支、自制长短枪23支。1985年、1990年,再次对政法系统的业务用枪进行登记、发证、验审,并对群众使用的猎枪进行登记、打印、发证。对猎枪、体育用枪的出售和购买,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
    建国后,遵照公安部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在火药、雷管导火线等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生产、销售、保管、使用、运输等方面均建立了制度。对剧毒物品的购买,实行凭证购买制度,均经公安机关批准。1984年以来,公安局专门组织人员,对烟花爆竹生产作坊每年冬季进行一次检查,帮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储存措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否则,进行整顿和查封。1984年12月,查封6处生产作坊。同时,对集市上的烟花爆竹销售场所进行检查。1985年2月7日,印发《临清市公安局关于鞭炮烟花安全生产的规定》,对鞭炮、烟花的生产、储存、销售都作了明确规定。每逢重大节日,特别是春节,公安机关派出人员,到长途汽车站检查安全工作,严禁乘客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帮教违法青少年  1980年以来,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1985年底,全市有帮教组织114个、帮教人员320人,对329名违法青少年进行帮教,改好率达75%。在城镇,由派出所干警、街道干部和违法青少年家长组成帮教小组;有的由派出所干警、工厂、企业保卫人员和违法青少年家属组成帮教小组;有的由派出所干警、学校领导和违法青少年家长组成帮教小组。在农村,由派出所干警、村治保会、违法青少年家长组成帮教小组。帮教内容:革命传统教育、法律知识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政策前途教育,以提高遵纪守法自觉性。切实解决帮教对象的实际困难,能就学的帮助其就学,能就业的帮助其就业。公安机关定期检查帮教措施的落实、帮教力量的配备、帮教对象的变化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城市交通管理  解放后,首先在城区人口流量较大的锅市街、马市街、考棚街、会通街、大寺街设置路牌,禁止大车通行,有交通警察维持交通秩序。1955年人民政府颁布《城市交通规则》,在青碗市口、先锋大桥设交通指挥岗亭,负责交通指挥。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1974年5月设立交通警察队。交通警察队宣传交通法则,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罚款、警告、治安拘留处罚。1984年12月发布《临清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的通告》,至1990年城区大部分道路实行分道行驶。交通警察队负责交通法规宣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指挥交通,对交通肇事、交通违章,视不同情节予以处理,对机动车登记、挂牌、颁发执照,对车辆验审及设置交通设施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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