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检察院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7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7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三节 检察院
明清时期设按察院,民国17年(1928)前由县长兼理,民国17年(1928),法院内设检察处,置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并负责公认和自侦,同时指挥刑事裁判后的执行。 1950年设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改称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1968年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检察职能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1972年检察工作并入公安局。1978年6月,恢复临清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1979年6月设置办公室、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侦察监督股、审判监督股。是年12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0年初增设信访股。1981年信访股改为控告、申诉检察股。1988年增设驻税务局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