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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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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检察院
明清时期设按察院,民国17年(1928)前由县长兼理,民国17年(1928),法院内设检察处,置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并负责公认和自侦,同时指挥刑事裁判后的执行。 1950年设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后,改称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1968年2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事管制,检察职能由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1972年检察工作并入公安局。1978年6月,恢复临清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1979年6月设置办公室、法纪检察股、经济检察股、侦察监督股、审判监督股。是年12月增设监所检察股。1980年初增设信访股。1981年信访股改为控告、申诉检察股。1988年增设驻税务局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