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设巡警局,局长称区官。民国2年(1913),更名警察事务所,负责人称警佐。民国16年(1927)改称警察所,警佐改称所长。民国17年(1928)改称公安局,所长改称局长。下设警官、警长,局下设4个分局,同时增设消防警察队、京杭运河水上警察队。
民国初,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人。民国17年(1928)六月,司法独立,设县法院,置审判官、检察官各1人。民国23年(1934)一月改为济南地方法院临清分庭,受理初审,范围仅限于县内。另设审判官6人、检察官5人、管狱员8人。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为进一步统治镇压人民群众,掠夺财富,在境内考棚街设警察所,有所长1人。下设督警系、警务系、警法系、经济系、特务系(内设灭共班,1932年改称剿共班,1935年改称特高系)、保甲办事处等,至1945年8月。
民国34年(1945)九月,临清建司法科,行使审判权。1950年设法院,内设刑事庭和民事庭。1952年在仓上、下堡寺设巡回人民法庭。
第十七编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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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县设巡警局,局长称区官。民国2年(1913),更名警察事务所,负责人称警佐。民国16年(1927)改称警察所,警佐改称所长。民国17年(1928)改称公安局,所长改称局长。下设警官、警长,局下设4个分局,同时增设消防警察队、京杭运河水上警察队。
民国初,县长兼理司法,设承审员1人。民国17年(1928)六月,司法独立,设县法院,置审判官、检察官各1人。民国23年(1934)一月改为济南地方法院临清分庭,受理初审,范围仅限于县内。另设审判官6人、检察官5人、管狱员8人。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为进一步统治镇压人民群众,掠夺财富,在境内考棚街设警察所,有所长1人。下设督警系、警务系、警法系、经济系、特务系(内设灭共班,1932年改称剿共班,1935年改称特高系)、保甲办事处等,至1945年8月。
民国34年(1945)九月,临清建司法科,行使审判权。1950年设法院,内设刑事庭和民事庭。1952年在仓上、下堡寺设巡回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