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的原则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除去使用现金结算以外,必须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办理结算。各结算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保留足够资金,以备支付。不准结算单位套取银行信用,出租、出借账户。
建国初期的结算制度
解放后,国营企业逐步发展,私人工商业也同时得到发展,加之1949年私人工商业还占有相当比重,企业间的相互经济往来,特别是对私营业务,基本上是解放前的结算方式。
1、对私业务
甲种活期存款,使用支票结算,包括: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保付支票。
乙种活期存款,使用存折,不用支票结算。
本票
异地结算方式是信汇,后来发展为电汇、代理收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持票人可办理各种方式的经济往来,也可转帐,支取现金。分为故定和定额两种。
2、对公业务
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可提取现金),当时不称结算方式,叫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委托付款。
3、建设时期结算制度
1953年属于同城的结算方式有四种: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
属于异地结算方式有四种:汇兑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
还有一种“托收承付结算”,城区异地都能使用。
1955年修订为10种,在本城区取消了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书结算与限额支票结算。
1957年仍确定异地结算4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帐户结算。
本城区为6种: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
1959年确定八种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二种: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
本城区结算六种: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
1962年,为了防止拖欠,在异地结算方式中,又恢复了信用证结算。在本城区结算方式中,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
1975年,异地结算方式未改变,同城区结算方式,取消了限额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
1979年末,异地结算方式,仍保留了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在省内增加了限额结算,同时为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
1980年,又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
1988年,改进银行汇票,扩大通汇兑面。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委托收款,既在本城区使用,也在异地使用,并取消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结算手段的电子化进程。
在农副产品采购过程中,大力推行定额转帐支票。
1989年,由于各个企业相互拖欠过多,又恢复了异地托收承付。
为保证结算正常进行,银行加强了对帐户的管理。首先根据各专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分工清理了各开户单位的帐户。共清理帐户2270个,属于非法开户、重复开户的不合理户头225个。调整后,严格按照帐户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开立帐户者,由开户单位提出申请,经专业银行审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开立帐户。并强调每个结算单位只准在一个开户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
第三节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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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的原则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除去使用现金结算以外,必须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办理结算。各结算单位,必须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保留足够资金,以备支付。不准结算单位套取银行信用,出租、出借账户。
建国初期的结算制度
解放后,国营企业逐步发展,私人工商业也同时得到发展,加之1949年私人工商业还占有相当比重,企业间的相互经济往来,特别是对私营业务,基本上是解放前的结算方式。
1、对私业务
甲种活期存款,使用支票结算,包括:来人支票、记名支票、普通划线支票、特别划线支票、保付支票。
乙种活期存款,使用存折,不用支票结算。
本票
异地结算方式是信汇,后来发展为电汇、代理收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持票人可办理各种方式的经济往来,也可转帐,支取现金。分为故定和定额两种。
2、对公业务
转帐支票和专用支票(可提取现金),当时不称结算方式,叫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委托付款。
3、建设时期结算制度
1953年属于同城的结算方式有四种: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
属于异地结算方式有四种:汇兑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
还有一种“托收承付结算”,城区异地都能使用。
1955年修订为10种,在本城区取消了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书结算与限额支票结算。
1957年仍确定异地结算4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特种帐户结算。
本城区为6种: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计划结算、限额支票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
1959年确定八种结算方式:
异地结算二种:托收承付结算、汇兑结算。
本城区结算六种: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限额支票结算、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
1962年,为了防止拖欠,在异地结算方式中,又恢复了信用证结算。在本城区结算方式中,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
1975年,异地结算方式未改变,同城区结算方式,取消了限额支票结算和计划结算。
1979年末,异地结算方式,仍保留了汇兑结算、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在省内增加了限额结算,同时为支票结算、委托付款结算、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
1980年,又增加了委托收款结算。
1988年,改进银行汇票,扩大通汇兑面。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在经济发达、条件较好的城市试办信用卡、委托收款,既在本城区使用,也在异地使用,并取消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同时,建立清算中心,加速结算手段的电子化进程。
在农副产品采购过程中,大力推行定额转帐支票。
1989年,由于各个企业相互拖欠过多,又恢复了异地托收承付。
为保证结算正常进行,银行加强了对帐户的管理。首先根据各专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分工清理了各开户单位的帐户。共清理帐户2270个,属于非法开户、重复开户的不合理户头225个。调整后,严格按照帐户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凡开立帐户者,由开户单位提出申请,经专业银行审查,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开立帐户。并强调每个结算单位只准在一个开户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