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契税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2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32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契税
契税始于清雍正四年(1726)。对于民间典当,买卖田地房产,规定每次交易,价款白银1两,征税3分。由省布政司颁发宅契。 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曾颁布契税条例。民国5年(1916),又公布特别区契税规则。原定卖契按价课9%,典契按价课6%,由省政府财政厅印发契纸,每张价格大洋5角,注册费1角。每年约收入大洋5~6千元。契税收入原为各县组织征收,汇解中央,民国17年(1928)归解到省。 民国23年(1934),国民党政府调整税率。规定征税税率以卖六典三(即卖契6%,典契3%)为最高限度,附税(即契税附加)为正税的半数。 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由承担人验契纳税。买卖的税率为6%,典当的税率为2%,赠与的税率为6%。由县财政局契税股负责征收。1951年征收8.5万公斤小米,1952年征收15万公斤小米,1956年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