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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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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契税
契税始于清雍正四年(1726)。对于民间典当,买卖田地房产,规定每次交易,价款白银1两,征税3分。由省布政司颁发宅契。 民国2年(1913),北洋政府曾颁布契税条例。民国5年(1916),又公布特别区契税规则。原定卖契按价课9%,典契按价课6%,由省政府财政厅印发契纸,每张价格大洋5角,注册费1角。每年约收入大洋5~6千元。契税收入原为各县组织征收,汇解中央,民国17年(1928)归解到省。 民国23年(1934),国民党政府调整税率。规定征税税率以卖六典三(即卖契6%,典契3%)为最高限度,附税(即契税附加)为正税的半数。 1950年,政务院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由承担人验契纳税。买卖的税率为6%,典当的税率为2%,赠与的税率为6%。由县财政局契税股负责征收。1951年征收8.5万公斤小米,1952年征收15万公斤小米,1956年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