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经济领域十分混乱,市场物价不稳,通货膨胀严重。价格体系在自发的基础上形成,它反映了旧社会价格体系遗留的痕迹。主要反映为农副产品价格偏低,日用工业品价格偏高,各种差价过大,工农业产品不合理,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而变化。
建国初,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物价”,政府建立国营商业,利用抛售和代购代销来平抑物价,对市场稳定起了一定作用。同时取缔金银在流通领域中的买卖,确定了人民币地位。
1951年8月,山东省商业厅颁布《山东省物价工作暂行条例》,要求物价部门研究、计算和掌握各种比价、差价、成本、供求状况等,并规定了牌价的定价程序和掌握权限。
1951年,政府针对市场管理的状况,召开第一次物价会议,要求物价要照顾到产、运、销三个方面的合理利益,还应严密掌握差价问题(地区、季节、收售、批零),提出确保棉、米比价合理,保证纺织原料的充分供应。
1954年,政府加强与改善农村初级市场的管理,统一度量衡的管理使用,对有关商品进行议价、核价,从而稳定了物价。
1955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新人民币和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新币于1955年3月1日发行,旧币流通截止4月1日。”从而缩小了计价单位。
由于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各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价格体系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价格体系。到1956年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计划价格体系基本形成。这期间市场价格逐步走向规范化,国家定价增多,管理价格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1956年,国家实行商品统购统销,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营公司、供销社不经营的商品(零星的工业品与手工业品)价格,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物价组(员)召集私商小贩,议订价格或由私商小贩自定价格,但必须报县工商科和供销合作社备案。对农副产品与小土副特产品和废品购、销价格,由小贩私商自行定价。饮食业食品价格和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一般应维持原来的价格水平,并逐步贯彻定质、定量、定价的原则。
1957年8月1日,临清县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所属9个区先后建立市场交易管理所,加强物价管理。
针对当时农副产品市场过于混乱的状况,1957年4月16日,山东省人委发布《山东省农副产品及废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草稿)》,对农副产品及废品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粮食、棉花、油料等,由国家统购;第二类:生猪、烤烟、大麻、黄麻、桑蚕、柞蚕、羊毛、牛皮及其他供出口的皮张、废铜、废锡、废铁、镍、猪鬃、肠衣、海米和梧桐木、核桃、杏仁、辣椒干、苹果、中药材中的沙参、金银花、全蝎等,由国家统购。第三类:为自由市场交易的干鲜果、小土副产品类和一般副食品类、水产品类等。
1957年8月中旬临清县人委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作出规定,允许农业社和农民从事于开放自由市场范围内的物资自产自销。允许农民个人进行季节性的鲜瓜果、蔬菜、水产、柴草、木炭、陶盆、陶罐等粗笨物资的贩运。允许农业社和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多余粮食,从事于小量的加工制造,如豆腐、豆芽、醋、磨粉等副业生产。允许农业社和农民统购后,多余的或自留的油料加工自用(但自用有余的必须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人)。允许农业社的油坊代国家加工或给社员加工。并规定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从事于工业品的经营贩运,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开设旅店、饭店、屠场及用粮过多的熟食经营,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以口粮和饲料粮搞副业。
经过半年的治理整顿,市场秩序好转,物价基本稳定。
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会议确定,发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加之连年遭受自然灾害,致使本县再一次发生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一直持续到1965年底。
1962年部分商品价格变化表 单位:元
┌──────┬───┬───┬───┬────┐
│年份单价品名│1957年│1961年│1962年│1962年 │
│ │ │ │ │价格为 │
│ │ │ │ │1957年%│
├──────┼───┼───┼───┼────┤
│锄 │1.85 │2.42 │2.32 │125.4 │
├──────┼───┼───┼───┼────┤
│镰 │3.10 │4.262 │4.762 │153 │
├──────┼───┼───┼───┼────┤
│锨 │2.30 │3.50 │2.90 │126 │
├──────┼───┼───┼───┼────┤
│扫帚 │2.42 │4.52 │2.70 │111.5 │
├──────┼───┼───┼───┼────┤
│笆子 │0.85 │1.60 │0.96 │112.9 │
├──────┼───┼───┼───┼────┤
│筛子 │2.40 │4.50 │3.00 │125 │
├──────┼───┼───┼───┼────┤
│镰把 │1.03 │2.10 │1.58 │153 │
├──────┼───┼───┼───┼────┤
│笼 │7.03 │12.00 │8.00 │113.7 │
└──────┴───┴───┴───┴────┘
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安排,临清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于1964年3月,在全县开展了一次审价活动,整顿了市场秩序。
1965年根据第四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和省调价方针,县政府提高了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实行超额加奖,降低生产资料价格,西药、卷烟价格也予下调。为解决地区差价问题,对石油、食盐、百货和文化工业品进行调整,使价格趋于合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做法被废止。
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质上是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冻结。全社会工农业产品价格处于固定状态,避免了经济混乱。但长此以往,也使许多商品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不能适应,价格不合理问题日趋严重。
1978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针对当时市场上出现的随意涨价现象作出具体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政府根据中央、国务院精神,提出“小宗土特产品和小商品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根据供求情况,价格有涨有落,议购议销,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逐步放开部分农副土特产品的价格。并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桑蚕茧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又扩大超购加价的幅度和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临清县于1979年10月1日,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价格。职工每月增加5元的副食补贴。
1980年5月29日,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并下发十条规定。不准搞议购议销,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证商贩,严禁工业品黑市交易。
1981年3月,临清县计委为严格掌握商品分类管理的政策界限,印发了一、二、三类商品种类。
1982年临清县物价局以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和《物价管理条例》为依据,提出归口管理的要求,城镇归商业部门管理,农村归供销社管理。
1982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县政府遵照执行,到1984年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
1985年4月,临清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调整火柴与红麻价格,对焦炭、生铁实行浮动价格等。
1986年6月,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部分工业品价格放开。
1987年市物价局根据上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部分产品价格。国家定购的花生仁、棉籽油和玉米价格上调,肥皂等日用品、邮电部门报刊发行等非商品收费价格也予上调。
1988年10月,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的意见》。农用生产资料和粮食价格的管理有所加强,计划调拨的工业生产资料与计划外采购的价格实行双轨制。国家订价与自由议价并存,保证了国家计划的顺利实施。
1990年5月,临清市实施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是年底,在康庄、松林、刘垓子、胡里庄、潘庄5个镇建立物价管理所,农村物价管理有所加强。
第一节 物价管理体制
视图
建国初期,经济领域十分混乱,市场物价不稳,通货膨胀严重。价格体系在自发的基础上形成,它反映了旧社会价格体系遗留的痕迹。主要反映为农副产品价格偏低,日用工业品价格偏高,各种差价过大,工农业产品不合理,商品价格随市场供求而变化。
建国初,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物价”,政府建立国营商业,利用抛售和代购代销来平抑物价,对市场稳定起了一定作用。同时取缔金银在流通领域中的买卖,确定了人民币地位。
1951年8月,山东省商业厅颁布《山东省物价工作暂行条例》,要求物价部门研究、计算和掌握各种比价、差价、成本、供求状况等,并规定了牌价的定价程序和掌握权限。
1951年,政府针对市场管理的状况,召开第一次物价会议,要求物价要照顾到产、运、销三个方面的合理利益,还应严密掌握差价问题(地区、季节、收售、批零),提出确保棉、米比价合理,保证纺织原料的充分供应。
1954年,政府加强与改善农村初级市场的管理,统一度量衡的管理使用,对有关商品进行议价、核价,从而稳定了物价。
1955年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新人民币和收回旧人民币》的命令,规定“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新币于1955年3月1日发行,旧币流通截止4月1日。”从而缩小了计价单位。
由于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市场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各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价格体系逐步改造成为社会主义价格体系。到1956年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社会主义计划价格体系基本形成。这期间市场价格逐步走向规范化,国家定价增多,管理价格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1956年,国家实行商品统购统销,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国营公司、供销社不经营的商品(零星的工业品与手工业品)价格,可由市场管理委员会物价组(员)召集私商小贩,议订价格或由私商小贩自定价格,但必须报县工商科和供销合作社备案。对农副产品与小土副特产品和废品购、销价格,由小贩私商自行定价。饮食业食品价格和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一般应维持原来的价格水平,并逐步贯彻定质、定量、定价的原则。
1957年8月1日,临清县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所属9个区先后建立市场交易管理所,加强物价管理。
针对当时农副产品市场过于混乱的状况,1957年4月16日,山东省人委发布《山东省农副产品及废品市场管理试行办法(草稿)》,对农副产品及废品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粮食、棉花、油料等,由国家统购;第二类:生猪、烤烟、大麻、黄麻、桑蚕、柞蚕、羊毛、牛皮及其他供出口的皮张、废铜、废锡、废铁、镍、猪鬃、肠衣、海米和梧桐木、核桃、杏仁、辣椒干、苹果、中药材中的沙参、金银花、全蝎等,由国家统购。第三类:为自由市场交易的干鲜果、小土副产品类和一般副食品类、水产品类等。
1957年8月中旬临清县人委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作出规定,允许农业社和农民从事于开放自由市场范围内的物资自产自销。允许农民个人进行季节性的鲜瓜果、蔬菜、水产、柴草、木炭、陶盆、陶罐等粗笨物资的贩运。允许农业社和农民完成统购任务后的多余粮食,从事于小量的加工制造,如豆腐、豆芽、醋、磨粉等副业生产。允许农业社和农民统购后,多余的或自留的油料加工自用(但自用有余的必须卖给国家,不准卖给私人)。允许农业社的油坊代国家加工或给社员加工。并规定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从事于工业品的经营贩运,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开设旅店、饭店、屠场及用粮过多的熟食经营,不允许农业社和农民以口粮和饲料粮搞副业。
经过半年的治理整顿,市场秩序好转,物价基本稳定。
1958年中共八大二次会议确定,发动“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加之连年遭受自然灾害,致使本县再一次发生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一直持续到1965年底。
1962年部分商品价格变化表 单位:元
┌──────┬───┬───┬───┬────┐
│年份单价品名│1957年│1961年│1962年│1962年 │
│ │ │ │ │价格为 │
│ │ │ │ │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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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 │1.85 │2.42 │2.32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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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 │3.10 │4.262 │4.762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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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锨 │2.30 │3.50 │2.90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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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帚 │2.42 │4.52 │2.70 │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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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笆子 │0.85 │1.60 │0.96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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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子 │2.40 │4.50 │3.00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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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镰把 │1.03 │2.10 │1.58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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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笼 │7.03 │12.00 │8.00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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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安排,临清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同有关部门,于1964年3月,在全县开展了一次审价活动,整顿了市场秩序。
1965年根据第四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和省调价方针,县政府提高了6种主要粮食的统购价格。实行超额加奖,降低生产资料价格,西药、卷烟价格也予下调。为解决地区差价问题,对石油、食盐、百货和文化工业品进行调整,使价格趋于合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此做法被废止。
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质上是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冻结。全社会工农业产品价格处于固定状态,避免了经济混乱。但长此以往,也使许多商品价格同生产、流通、消费不能适应,价格不合理问题日趋严重。
1978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市场物价问题的通知》,针对当时市场上出现的随意涨价现象作出具体规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政府根据中央、国务院精神,提出“小宗土特产品和小商品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根据供求情况,价格有涨有落,议购议销,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逐步放开部分农副土特产品的价格。并较大幅度地提高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生猪、桑蚕茧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在此基础上,又扩大超购加价的幅度和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临清县于1979年10月1日,提高猪肉、牛肉、羊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牛奶等8类主要副食品价格。职工每月增加5元的副食补贴。
1980年5月29日,县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并下发十条规定。不准搞议购议销,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证商贩,严禁工业品黑市交易。
1981年3月,临清县计委为严格掌握商品分类管理的政策界限,印发了一、二、三类商品种类。
1982年临清县物价局以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和《物价管理条例》为依据,提出归口管理的要求,城镇归商业部门管理,农村归供销社管理。
1982年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县政府遵照执行,到1984年小商品价格全部放开。
1985年4月,临清市物价局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调整火柴与红麻价格,对焦炭、生铁实行浮动价格等。
1986年6月,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放宽物价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部分工业品价格放开。
1987年市物价局根据上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部分产品价格。国家定购的花生仁、棉籽油和玉米价格上调,肥皂等日用品、邮电部门报刊发行等非商品收费价格也予上调。
1988年10月,市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制止乱涨价的意见》。农用生产资料和粮食价格的管理有所加强,计划调拨的工业生产资料与计划外采购的价格实行双轨制。国家订价与自由议价并存,保证了国家计划的顺利实施。
1990年5月,临清市实施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是年底,在康庄、松林、刘垓子、胡里庄、潘庄5个镇建立物价管理所,农村物价管理有所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