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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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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企业管理
民国3年(1914)县政府设商业注册所。并根据上级颁布的《商人通例》,对经营业户进行注册登记,主要包括商号创建,转让经理人、法定代理人。 民国20年(1931)实业部颁布《工厂登记规则》,对雇佣工人在30人以上的工厂,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县政府按照呈报程序分别报主管厅和实业部备案。 解放后,临清成立工商局,与国民党政府占领区的工商业仍保持流通。工商局只对行商和座商办理出入口贸易的登记发证管理。凡申请开业者,必须向工商联合会领取申请表,经政府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1947年下半年,市工商局根据晋冀鲁豫地区工商总局通令,将旧营业证,换发新证。对座(行)商登记换证,每证收冀南币500元,共发放868户座商营业证、339户摊商营业证、1627户摊贩营业证。 建国后,遵照政务院颁发的《私营企业登记暂行条例及办法》的指示精神,对全市的工商企业开展清理换证。自1952年7月开始,对49个行业发放营业证1808份(含摊贩)。至1955年,个体工商业户发展到2343户(含摊贩)。 1956年,对1919户个体工商业者分别批准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对于社会主义改造后遗留户、小摊商不发证。这一时期,工商局参与对公私合营的清产核资,处理遗留问题,企业登记工作停止。 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经济工作受到严重挫折,业务部门工作流于形式。 1962年,为纠正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工商企业出现的某些不正常现象,遵照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精神,整顿清理无证商户。1963年共发放个体营业证3308户,其中城镇1330户、农村1978户。 1965年,工商企业普查登记,临清共有工商业户2880户,其中城镇1314户、农村1666户。“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发证工作停止。 1981年,对全县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工商企业(包括社队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建立经营户口。凡登记普查合格者,发给营业证。国营、集体企业营业证收工本费22元,个体、临时营业证收工本费5元。对已发证的工商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凡经营范围、营业地址有疑义的工商户,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 1984年临清市工商企业登记统计表 单位:个 ┌───────┬──┬──┬──┬──┐ │所有制数量行业│国营│集体│个体│合计│ ├───────┼──┼──┼──┼──┤ │工业 │36 │416 │400 │852 │ ├───────┼──┼──┼──┼──┤ │商业 │89 │239 │2915│3243│ ├───────┼──┼──┼──┼──┤ │运输业 │1 │45 │95 │141 │ ├───────┼──┼──┼──┼──┤ │建筑业 │ │15 │ │15 │ ├───────┼──┼──┼──┼──┤ │饮食业 │1 │40 │1304│1345│ ├───────┼──┼──┼──┼──┤ │服务业 │5 │27 │371 │403 │ ├───────┼──┼──┼──┼──┤ │修理业 │ │8 │267 │275 │ ├───────┼──┼──┼──┼──┤ │外贸业 │1 │ │ │1 │ └───────┴──┴──┴──┴──┘ 1987年,根据聊工商字第27号《关于发展乡镇企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不准经营的商品外)。凡为乡镇企业和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都允许乡镇企业经营。支持乡镇企业,并举办产前、产后服务供销公司。对某些因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数额,而乡镇企业生产又很需要的公司,准于成立,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对有发展前景的乡镇企业可以冠以市的名称,如临清市胡里庄镇葡萄酒厂改为临清市葡萄酒厂。 1987年印发《企业法人代表个体经营必须》200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通告》300份,张贴全市。下达《关于加强对营业执照管理和名称不符的企业性质变更的问题》的通知,督促商户变更执照。 1987年累计发展工商企业1291户,其中独立751户,分支机构530户、从业人员2500余人。共有个体工商业户8435户、从业人员23000人,注册资金10546万元,年营业额1765万元,其中,商品零售额1178万元。1987年累计发展变更1200户、从业人员3600人。 1990年,有工商企业2192户、从业人员60168人,注册资金41519万元;个体户7128户、从业人员13011人,注册资金23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