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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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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临清解放后,粮食公司为保证市区人民生活需要,平抑市场粮价,先后在市内设立粮店,以低于市价5~10%的价格供应居民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城镇居民持街道或乡政府证明到粮店购买原粮,每人每月15公斤。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市粮食局经过核实人口,划等分类,制定居民口粮分类定量标准,并凭购粮证供应粮食。 1955年粮食供应分类定量表 单位:公斤 ┌───────┬──┬────┬─────┬───┬────┐ │类别 │等级│定量标准│类别 │等级 │定量标准│ ├───────┼──┼────┼─────┼───┼────┤ │特重体力 │一 │30 │大中学生 │一 │18 │ │劳动 │二 │28 │ │二 │17 │ │ │三 │25 │ │三 │14.5 │ ├───────┼──┼────┼─────┼───┼────┤ │重体力劳动 │一 │24.5 │居民(十 │ │13.75 │ │ │二 │22 │周岁以上) │ │ │ │ │三 │20 │ │ │ │ ├───────┼──┼────┼─────┼───┼────┤ │轻体力劳动 │一 │19.5 │儿童 │二周岁│6 │ │ │二 │17 │ │三周岁│6.5 │ │ │三 │14.5 │ │四周岁│7 │ ├───────┼──┼────┤ │五周岁│7.5 │ │脑力劳动及职员│一 │16 │ │六周岁│9 │ │ │二 │15.5 │ │七周岁│9.5 │ │ │三 │15 │ │八周岁│10 │ │ │四 │13.5 │ │九周岁│11 │ └───────┴──┴────┴─────┴───┴────┘ 1956年6月,压缩粮食供应指标,号召城镇居民每月节约粮食半斤到1斤。 1960年国家困难时期,全省粮食产量下降,粮食供应紧张。为了压缩销售量,1962年制定了“定人、定粮、定钱”的“三定”政策,压缩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1963年,国民经济日趋好转,口粮定量标准恢复到1955年的标准,并设立城市供应站,下属7个粮店。居民供应由粮店办理,凭证购粮。 1965年8月,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提高特重体力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和轻体力劳动者的口粮标准,每人每月增加粮食2~3斤。 1975年,对人口定量供应采取居民基本口粮填发到口粮供应证,凭证供应。工种补助粮,据单位性质,把补助指标包干到单位,单位以粮票形式补助到人,供应指标每年调整一次。机关团体和人员较少的企业,工种补助粮由单位开出证明信,粮食部门核实,填入口粮供应证,按月供应。至1990年未变。 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1954年开始对城镇人口食油实行计划供应。由油脂公司委托各粮店发证供应。1955年9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油供应办法暂行规定》,改由供销社供应。油脂公司与粮食部门合并后,由粮食部门供应。供应办法是发放油票,按季持票到供应点购买食油。供应标准为:公安干警每人每月1斤,干部、工人、职员、市民和大中学生每人每月6两。1962年,油脂数量下调,城镇居民降到每人每月3两。1965年7月调整为每人每月供应4两。1971年,增加到每人每月5两。国庆节、春节每人分别补助5两。用粮票购粮的,按以粮带油的办法,每30斤粮食带油5两。荣誉军人、伤残军人、老红军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斤,住院病人在原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到1斤,麻风病人每人每月供应2斤,回民节日每人供应食油1斤。 1977年,购油改凭粮证,不再使用油票购油,至1990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