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粮食征购 资料库:临清市情资料库 章节:临清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2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f2/section/1/article/2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粮食征购


    民国29年(1940),抗日民主政府一方面积极领导人民发展生产,提高粮棉产量,一方面实行“合理负担、依章计征、依法减免、加级累进”的征粮政策。具体办法是在县、乡政府的领导下,各村成立由村长、农会长、财粮委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核实耕地亩数,划分耕地等级,按耕地优劣计征公粮。
    民国29年(1940)至民国34年(1945),每亩交粮食折小米25~35斤。农民负担有所减轻。
    民国34年(1945)临清解放。人民政府执行“合理负担、依章计征、依法减免、加级累进”的征粮政策,统一征收公粮,当时征收的公粮分两种,一种叫边区粮(也称中央粮),一种叫地方粮。中央粮每年征收约1000万公斤,归边区政府掌握。地方粮每年征收210万公斤,由县人民政府掌握。
    1948年底,华北人民政府颁发《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每负担亩每年征收小米12.5公斤,分夏秋两季征收。1949年每负担亩实征粮11公斤,县、区、村均组织征收委员会,负责征收。是年临清征收粮食927万公斤。
    1950~1952年实行按税率征收。1950年的税率以平均亩产34.5公斤为征收标准,实收不足10公斤的免征,每人一亩者不负担公粮,每人二亩按总产量负担公粮10%,每人三亩者负担13%。1952年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税率最高不超过37%,县人民政府制定六个税率,即最高的17%,最低的10%。征收时只征实物不征代金。1953年贯彻执行“依章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每负担亩征粮10公斤。是年征收粮食折米1038万公斤,社会减免191万公斤。1953年中共中央、政务院分别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定,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
    1953年,人民政府按照“余粮多者多购、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原则,制定了有免额的分级累进统购率,依率向农民计购。统购粮一般占余粮的70~80%。统购的品种以大豆、玉米、红粮、小麦为主。1954年收购粮食3795万公斤。
    1955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
    定产:根据各户(或社队)的土地质量,参照常年产量,评定单位面积和产量,在正常年景一定三年不变。
    定购:对余粮户实行统购,统购余下的粮食,可以自由处理,增产不增购。正常年景三年不变;如遇灾荒年,国家在丰收地区增购粮食,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的40%;对灾区实行减购、免购或给予统销。
    定销:对缺粮户实行统销。一年评定一次,评定后,国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和“当地有什么供应什么”的原则供应。
    1956年,国家规定,公粮按实交纳,种子每亩留10斤,麦季口粮每人留48公斤,留后的余粮,国家统购90%。
    1959年,全市征购粮食1915万公斤、油料30余万公斤。
    1965年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全县粮食产量稳定上升。根据合理调整粮食负担,“藏粮于民”和“绝对不可以购过头粮”的精神。对农民的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如遇丰年,则通过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适当多购一些粮食。对超购的部分,或奖给物资,或按统购价加价12%。1965~1971年,临清县作了两次一定三年的基数,1970年收购粮食643.1万公斤,油料94.05万公斤。
    1971年8月,根据中央决定,将粮食征购改为“一定五年”的办法,并合理安排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粮食征购任务和统销指标。
    1978年,山东省委确定征购起点从1978年的165公斤提高到182.5公斤,集体分配口粮不足182.5公斤的不再征购。夏粮征购时,起点为40公斤,低于40公斤的不征购,40~45公斤的只征不购,45公斤以上者既征又购。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当年共征购粮食550万公斤。
    1981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指示,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1983年实行粮食部门与生产队(户)签定征购承包合同的办法,并改革了粮食征购的奖励政策,即农民超交的价款当季兑现;完成征购任务后可以卖超购粮,也可以卖议价粮;每超卖100元钱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颁布《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粮食油脂的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国家不向农民下达指令性粮食收购计划,在安排生产的同时由粮食部门与农户协商签订当年粮食收购合同。合同定购品种只限于稻谷、小麦、玉米,收购价按“倒三七”比例价,即30%原统购价,70%原超购价。合同以外的粮食,由农民自由处理。1985年4月1日,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并规定只购小麦,夏季一次完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粮食购销政策的改革,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调减了粮食征购基数,并允许多渠道经营,实行粮食价格双轨制和包干办法。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活跃农村经济,推进农业生产向商品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0年11月10日,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秋季粮食收购开始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交售国家定购粮作为农民的义务必须保证完成。原定购价格和“三挂钩”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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