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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粮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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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粮油价格
民国初年,粮价基本稳定。从30年代开始,粮食价格急剧上升。民国21年(1932),小麦每石4元(银币),面粉每50公斤6.6元(银币);民国22年(1933),面粉每50公斤12元;民国33年(1944),山东公署规定临清小麦、玉米每50公斤9750元,高粱每50公斤7250元。 民国34年(1945)至1953年,由于市场主要由私商掌握,粮食价格波动不定。1949年11月,粮价剧烈上涨,小麦由每50公斤363元上涨到1060元,月内上涨近3倍。至1953年,为了平抑粮价,政府及时采取措施:一、兴办货栈,经营粮棉,稳定物价。二、成立价格协议会。由粮食分公司领导,吸收各粮行的斗官或经理参加。每天早晨确定粮食牌价,并规定市价只能在此限的5%上下浮动;粮食分公司以低于市场5%的价格挂牌出售。三、采取配售供应。粮食分公司通过合作社配售给市民每人每月15公斤粮食,使粮价趋于平稳。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取缔私人粮商粮贩,粮油购销由国家经营控制,有力地稳定了粮食市场。此后,除1959~1962年自然灾害期间,粮油市场价格曾出现一个上涨高峰外,一直比较稳定。1955年,市场价格以高出牌价2%计算,小麦每斤0.14元,玉米每斤0.13元,谷子每斤0.11元,黄豆每斤0.22元。1965年,市场每斤小麦0.28元,玉米每斤0.21元,小米0.29元,黄豆每斤0.26元。议购价(国家在征购任务外议价购销)小麦每斤0.23元,玉米每斤0.16元,谷子每斤0.15元,黄豆每斤0.24元,议销面粉每斤0.32元,谷子每斤0.18元。1975年,市场价与议价基本相同,以市场价格加减0.01元为议购议销价,议销价面粉每斤0.35元,小米每斤0.29元,玉米每斤0.23元。1985年,市价、议购议销价相吻合,销价略高于购价,议价每斤小麦0.20元,玉米每斤0.13元,黄豆每斤0.31元,棉籽油每斤0.92元。1987年后,粮食价格开始上升。1989年小麦每斤0.525元,玉米每斤0.35元。1990年,粮食价格开始回落,议销价略高于议购价,新小麦上市,每斤0.37元,玉米每斤0.21元。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价,取消季节差价,实行全年一价。主要粮食品种的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的粮食品种由省以下分级管理。属中央管理的粮食有小麦、玉米、大豆、高粱、谷子、稻谷;油脂油料有豆油、花生油(果)、棉籽油(卫生油)、芝麻油(芝麻)、油茶等。实行统购统销以来,国家对价格多次进行调整,其间经历四个阶段:1953年11月~1961年,为购价低于销价的正挂阶段,购销差价一般为10%,最高不超过12%;1962~1966年,为购价高于销价的倒挂阶段,由此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对粮食经营部门进行补贴;1966年6月~1979年,为粮食价格持平阶段,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1966年6月,国务院将统购价再次上调17.1%。同年8月上旬,调整了统销价,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对职工采取了粮价补贴的办法。1979年以后,为购销价格的第二次倒挂阶段,粮食统购价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20%,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加价50%。1985年,从夏粮征购起,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由此造成的价差补贴,在销售包干范围内的由国家财政负担,超销的由地方财政补贴。 油脂油料的统购价格变化次数较多。1954年,统购价每50公斤大豆9.5元、棉籽4.06元、花生17.4元;1980年,大豆、花生的统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23元、48元。1983年,每50公斤棉籽调为12.6元,对超购的油脂油料,国家实行加价30%的政策,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油脂销价变动次数较少。1954年,卫生油、花生油、豆油的统销价每50公斤分别为46.2元、49.5元、48.5元;1964年,卫生油的统销价调为每50公斤72.5元,豆油、花生油调升到每50公斤81.5元。至1990年,销价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