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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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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销售
解放前棉花经营,一是行商贩运,二是坐商,三是棉花小贩。多由私人“花行”或“小轧花房”经营,有的自营,有的代外商收购,或外商来临收购。民国初期有“花行”70余家。 解放后,先后建立了临清冀南贸易公司、华茂货栈,国营商业开始经营棉花。1947年临清有私人“花行”42户。1948年华东、华北解放区各机关国营贸易公司驻临机构达20余家,私人“花行”继续经营。 1950年成立花纱布公司经营组,主管棉花经营,对外负责调拨供应。临清县供销社一方面代国家征购公棉(赋棉),一方面为花纱布公司代购棉花。 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后,取缔私人棉商棉贩,棉花由供销社独家经营。供销社经营棉花的机构是棉麻公司,销售形式有调二级站转外区外省,供应当地纱厂,供应当地絮棉,外贸出口四个渠道。 1954年承受国家计划,经省棉花二级站销售给外区、外省。1972年前临清棉花主要是调禹城、平原站。1980年以后改调德州、济南、兖州。各棉厂、站按市棉麻公司分配计划进行调拨。调站棉花从棉厂出库计销售,按调站价与省二级站结算,实行“送货制”。1987年改为“提货制”。实行“就厂验级、就厂提货”,代办运输。调站价格1963年省核定的“费用利润额”为每50公斤皮棉11.70元,收购价为103.50元,调站价为115.20元(指标准级棉)。从县站至二级站的运杂费实报实销。1975年临清调德州站为113.20元(指标准级327皮辊棉,下同)。1978年省供销社又规定,棉花调拨实行购销差价,即各县(市)收购价加调拨差为调拨价,锯齿棉每50公斤另加4.60元,临清调德州的调拨价为125.40元。1979年调拨价分县做了调整,临清调德州的调拨价为149.75元,锯齿棉每50公斤另加5.50元。1980年锯齿棉补贴由5.50元调到6.10元。1983年调拨价又分县调整,调德州调拨价为168.60元,锯齿棉另加6.10元。1986年调站价按标准级“327”皮辊棉,每50公斤普遍增加3.50元的购销差。1987年又增加1.00元。 1988年调拨价在标准级皮辊棉原调拨价的基础上,增加了22.40元的生产扶持金。1989年取消生产扶持金,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上调60元为236.42元。1990年又调为300元,临清调德州标准皮辊棉为317.50元,锯齿棉补贴10.80元,交站运杂费3.00元,1~4级锯齿棉每50公斤再加棉改费0.30元。 自临清建立国营棉纺厂后,临清棉花除调外省、外区,还供应本市纱厂用棉,执行国家供应价,由省统一安排供应计划。 非农业人口絮棉供应,自1957年棉花收购以后,国家列出专门指标,由省下达计划,按计划年度供应,国家定级定价,低价补贴,一般低于棉花收购价的20%。每人每年供应絮棉0.75公斤。1985年絮棉执行收购后商品供应价。 1980年临清棉花打入国际市场,逐年按计划执行出口棉任务。1989年底出口棉花1236.95万公斤,创汇留成11万美元。1984年、1985年棉花出现滞销,棉花部门派员外出推销,实行销货提奖,甚至降级降价出售。1987年后仍实行按国家计划调拨的经营方式。 棉短绒的销售,虽属棉花加工厂自营业务,但一直由国家统一计划管理。一类短绒和三类短绒为化工原料,二类短绒用于军工生产。1985年2月至1986年7月随棉花市场开放,棉短绒开展自销业务。1987年对棉短绒收购、供应价格作了调整,各类各级棉短绒收购、供应价格在1979年的基础上,上浮40%,浮动后供应价格平均每50公斤为68.60元。1988年9月1日根据山东省规定,棉短绒的收购、供应价放开,由企业按棉短绒生产成本和供求情况自行定价。但仍做为国家计划管理的重要商品。1990年棉短绒二类二级最高限价,收购价格每吨2400元,供应价格每吨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