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冬季,解放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支援抗日战争,集资在十一区刁庄办起刁庄村合作社,带领群众开展生产自救。1943年成立下堡寺区联社(即益民社)。时遇大旱,联社组织农民搞运输,纺线织布,日收土布万余尺,并建起铁工厂、酿酒厂、油坊等工业,对打破经济封锁,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1949年5月成立临清县生产推进社,发展村社、区联社,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年末全县建起12个区联社,基本形成了独立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体系。
1951年10月2日临清县合作社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临清县供销合作社联社,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1952年底全县建起36处基层社、37处零售门市部、18处分销店。有社员111965人、社员股金20931万元(旧币)。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大力开展购销业务,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代国家发放贷粮、贷款;帮助农民开展生产救灾,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以肩挑车拉,送货上门的方式,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平抑市场物价、支援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1954年下半年,供销社根据县委、政府的部署对所属工业和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经销、代销、合作店、组的经营形式变为社会主义商业网点。1957年归口改造后,有790名小商贩过渡为供销社职工,壮大了供销社职工队伍。
1958年12月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合并,称商业局,集体所有制变成全民所有制。1961年9月与商业局分开,恢复集体所有制,称临清市供销合作社。
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以大集镇为中心,调整部分基层社,撤并一、两个人的零售店,全县共有代购代销点298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商业工作受到严重挫折,购销业务徘徊不前。1971年供销社体制变为全民所有制,滋生官商作风,疏远与农民的关系,农村商业工作被严重削弱,1975年初再度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供销社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经营机构,恢复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性质,加强了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密切了与农民的经济联系。
1983年9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临清市供销合作社联社,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入股社员达104960户,吸收股金117.2万元,占全供销系统自有资金的16.8%。1984年全系统完成纯购进值为15036万元,纯销售总值9227万元,实现利润483.9万元。
1988年6月,全市供销系统33个独立核算单位全部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340个零售门店中有178个推行了租赁制,162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8月根据聊城地区行署[1988]第12号文精神,对17处基层社(除朱庄、古楼)、7处油棉加工厂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共25个单位先后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至1990年临清市供销合作社联社,有下属单位33个,担负着19个乡镇50余万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1990年纯销售额12089万元,实现利润588万元。
第十编 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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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冬季,解放区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支援抗日战争,集资在十一区刁庄办起刁庄村合作社,带领群众开展生产自救。1943年成立下堡寺区联社(即益民社)。时遇大旱,联社组织农民搞运输,纺线织布,日收土布万余尺,并建起铁工厂、酿酒厂、油坊等工业,对打破经济封锁,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的经济起了重要作用。
1949年5月成立临清县生产推进社,发展村社、区联社,引导农民走集体化道路。年末全县建起12个区联社,基本形成了独立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体系。
1951年10月2日临清县合作社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临清县供销合作社联社,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1952年底全县建起36处基层社、37处零售门市部、18处分销店。有社员111965人、社员股金20931万元(旧币)。按照“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大力开展购销业务,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代国家发放贷粮、贷款;帮助农民开展生产救灾,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以肩挑车拉,送货上门的方式,供应农民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平抑市场物价、支援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起了积极作用。
1954年下半年,供销社根据县委、政府的部署对所属工业和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经销、代销、合作店、组的经营形式变为社会主义商业网点。1957年归口改造后,有790名小商贩过渡为供销社职工,壮大了供销社职工队伍。
1958年12月供销合作社与商业局合并,称商业局,集体所有制变成全民所有制。1961年9月与商业局分开,恢复集体所有制,称临清市供销合作社。
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以大集镇为中心,调整部分基层社,撤并一、两个人的零售店,全县共有代购代销点298处。
“文化大革命”期间,供销商业工作受到严重挫折,购销业务徘徊不前。1971年供销社体制变为全民所有制,滋生官商作风,疏远与农民的关系,农村商业工作被严重削弱,1975年初再度恢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供销社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经营机构,恢复为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性质,加强了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密切了与农民的经济联系。
1983年9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社员代表大会,成立了临清市供销合作社联社,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入股社员达104960户,吸收股金117.2万元,占全供销系统自有资金的16.8%。1984年全系统完成纯购进值为15036万元,纯销售总值9227万元,实现利润483.9万元。
1988年6月,全市供销系统33个独立核算单位全部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340个零售门店中有178个推行了租赁制,162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8月根据聊城地区行署[1988]第12号文精神,对17处基层社(除朱庄、古楼)、7处油棉加工厂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共25个单位先后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至1990年临清市供销合作社联社,有下属单位33个,担负着19个乡镇50余万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和农副产品的收购工作。1990年纯销售额12089万元,实现利润5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