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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大的政策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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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三十年来,在财政税收方面,曾几经政策性的重大变革,现扼要分述如下:
一、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
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务税、商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并简化了征税办法。此外,在1958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
二、1961年调减农业税负担
对全县农业税进行了大幅度调减,主要方法是降低税率。在常年产量重新核定之后,征收税率由原来的16%,平均降低到6.7%,税额(标准粮),由1,607万斤降低到609万斤,平均每亩减征九斤,每个农业人口少负担四元三角。
三、1972年试行工商税,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
这次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1)合并税制。把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解决了向一个企业征多种税收的问题。(2)简化税目。把产品税率改为归类计税办法,税目由原来的108个简化为44个。(3)降低支农产品税率。一般由5%降为3%。(4)废除了繁琐的征税办法,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
四、1973年又一次调减农业税
由于本县系从河北省划归山东,农业税比德州地区各县较高,经地区申请,省批准,给我县调减了农业税,征税额折款由63万元降为42万元,调减后每亩平均负担为一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