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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国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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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后,由于反动统治阶级被推翻,消除了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的基本根源,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是互相尊重、互相合作的关系。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互相制约的,可以互相监督。在治安工作上,由于坚持了城乡结合、内外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铲除了建国前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的四大祸害,从而社会秩序日趋稳定,民、刑事案件逐渐减少。但1966年后,由于林彪、江青反党集团的破坏,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有些人大闹宗派,进行非组织活动,出现拉帮结伙、摘关系、走后门等违法乱纪现象,以致刑事犯罪猖獗,民事案件上升,社会秩序又行不安。直至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始行拨乱反正,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展了民主与法制的教育工作,从而又出现了人心思法、人心思治的大好形势,出现了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