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司法工作 资料库:庆云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庆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b/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b/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b/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b/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b/section/1/article/20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eb/section/1/article/20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50年至1951年,在县委镇压反革命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镇反的意义、方针、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调查摸底,共有反革命残余1,272名,根据“杀、关、管、宽”的方针,于1951年春,逮捕192名,其中杀29名,关29名,管24名。1953年,对惯盗、流氓、骗子等刑事犯罪分子给予打击和制裁,安定了社会秩序。1956年春,开始第二次镇反(肃反),法院与肃反办公室、公安局配合,共判处刑事案件94件,处结民事案件203件,为纯洁革命队伍,保证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专政机关职能作用。
    在贯彻婚姻法中,配合民政、妇联、宣传、青年、文教等部门,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抓住违犯婚姻法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审,依法支持了群众同旧的婚姻制度作斗争,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1951年在处结221件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就有134件。1952年共结案402件,离婚案达到138件,改嫁带产的27件。1953年共结案841件,其中离婚案326件。
    根据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斗争的起伏,法院相应地进行了法制工作,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任务的完成。1953年到1954年,判处刑事案件1,358件,处结民事案件3,323件。自1966年起,法院机关曾几次被“砸烂”,无法行使审判职权。1973年2月恢复正常工作,但不久重陷瘫痪,刑事犯罪猖獗,民事案件上升。1976年后,进行拨乱反正,按政策纠正了冤、假、错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七个重要法律后,为切实贯彻“两法”(刑法和刑诉法),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开展了民主与法制的宣传和实施。从1979年5月起,审理刑、民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实行开庭审判、陪审、合议制度。1979年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15件,民事案65件,从而出现了人心思法,人心思定的大好局面。
    〔附〕:历年处理刑、民事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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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民事案    ┃刑事案        ┃            ┃民事案    ┃刑事案      ┃
┃            ┃(件)    ┃(件)        ┃年度        ┃          ┃(件)      ┃
┃            ┃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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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78            ┃1966        ┃21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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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21       ┃217           ┃1967        ┃96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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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402       ┃103           ┃1968        ┃104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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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841       ┃81            ┃1969        ┃3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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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510       ┃137           ┃1970        ┃28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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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532       ┃225           ┃1971        ┃33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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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203       ┃94            ┃1972        ┃51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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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95       ┃125           ┃1973        ┃99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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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68        ┃348           ┃1974        ┃135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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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33        ┃47            ┃1975        ┃21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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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67        ┃58            ┃1976        ┃73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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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19       ┃74            ┃1977        ┃80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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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307       ┃51            ┃1978        ┃92        ┃1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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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65       ┃89            ┃1979        ┃5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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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83       ┃29            ┃1980        ┃8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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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70       ┃29            ┃合计        ┃5610      ┃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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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