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至1951年,在县委镇压反革命领导小组领导下,与公安部门配合,对镇反的意义、方针、政策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调查摸底,共有反革命残余1,272名,根据“杀、关、管、宽”的方针,于1951年春,逮捕192名,其中杀29名,关29名,管24名。1953年,对惯盗、流氓、骗子等刑事犯罪分子给予打击和制裁,安定了社会秩序。1956年春,开始第二次镇反(肃反),法院与肃反办公室、公安局配合,共判处刑事案件94件,处结民事案件203件,为纯洁革命队伍,保证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发挥了专政机关职能作用。
在贯彻婚姻法中,配合民政、妇联、宣传、青年、文教等部门,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抓住违犯婚姻法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审,依法支持了群众同旧的婚姻制度作斗争,保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民主权利。1951年在处结221件民事案件中,离婚案就有134件。1952年共结案402件,离婚案达到138件,改嫁带产的27件。1953年共结案841件,其中离婚案326件。
根据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和斗争的起伏,法院相应地进行了法制工作,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任务的完成。1953年到1954年,判处刑事案件1,358件,处结民事案件3,323件。自1966年起,法院机关曾几次被“砸烂”,无法行使审判职权。1973年2月恢复正常工作,但不久重陷瘫痪,刑事犯罪猖獗,民事案件上升。1976年后,进行拨乱反正,按政策纠正了冤、假、错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七个重要法律后,为切实贯彻“两法”(刑法和刑诉法),与有关部门配合,深入开展了民主与法制的宣传和实施。从1979年5月起,审理刑、民事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办案,实行开庭审判、陪审、合议制度。1979年依法公开审理刑事案15件,民事案65件,从而出现了人心思法,人心思定的大好局面。
〔附〕:历年处理刑、民事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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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民事案 ┃刑事案 ┃ ┃民事案 ┃刑事案 ┃
┃ ┃(件) ┃(件) ┃年度 ┃ ┃(件) ┃
┃ ┃ ┃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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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78 ┃1966 ┃21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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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221 ┃217 ┃1967 ┃96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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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402 ┃103 ┃1968 ┃104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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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841 ┃81 ┃1969 ┃3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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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510 ┃137 ┃1970 ┃28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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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532 ┃225 ┃1971 ┃33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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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203 ┃94 ┃1972 ┃51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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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195 ┃125 ┃1973 ┃99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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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68 ┃348 ┃1974 ┃135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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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33 ┃47 ┃1975 ┃211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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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67 ┃58 ┃1976 ┃73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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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19 ┃74 ┃1977 ┃80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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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307 ┃51 ┃1978 ┃92 ┃1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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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265 ┃89 ┃1979 ┃5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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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83 ┃29 ┃1980 ┃89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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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70 ┃29 ┃合计 ┃5610 ┃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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