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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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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初建时,设在县人民政府院内。1956年迁至公安局院内,人员增加到12人。1961年,设在县人委院内。1965年,检察院随县机关迁移至新县城,由四人增加到六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合并。
1978年,根据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1日重建,在党校办公。不久,迁于法院院内。
1961年5月,正处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生产救灾工作是当时的中心任务,国内外阶级敌人利用我们暂时的经济困难,进行破坏和捣乱。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紧密配合,严厉打击了阶级敌人,保卫了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自1961年下半年到1965年,办理了各种刑事案件126件,逮捕了各类犯罪分子114名。并与法院配合选择了典型案件,召开了14次宣判大会,起到了宣传法制、震慑敌人、教育群众的作用。同时,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向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的检察工作,本着以教育为主,惩办为辅的原则,对其中情节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进行了处理。其间,还查阅了115起信访案件。
1978年至1980年,组织全体干警,学习了《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两年来,共审查批捕案件32起,共33人。批准逮捕25起,26人。审查起诉18起,19人。决定起诉14起,15人。免于起诉的三起,三人。出庭支持公诉七次,发表公诉词七次。
为了改善狱政管理,配合公安、法院先后对看守所进行了15次检查。1979年,设了监所检察股,配备了专职干部,经常驻所了解情况,研究改进措施,帮助解决看守工作中的问题。并通过监所检察,建议法院审理了久押不决案件,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1978至1980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6件,来访36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