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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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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兵役制度,随着时代的演进,经历了两次大的变革,实施了三种制度,即:旧社会的募兵制、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志愿兵制和自1955年开始推行的义务兵役制。
一、旧社会的募兵制(雇佣兵制)
清朝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都是实行的募兵制。这些反动政权,都曾派人在本县境内扯旗招兵,发展他们的反动武装。另有当地官绅也都曾创办过乡勇、团练,虽然名称不一,但也都是招募的雇佣兵。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志愿兵制度
“七七”事变后,在外寇入侵,强敌压境,国家、民族面临危急存亡的关头,全县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下,挺身而出,揭竿而起,纷纷成立和投入“抗日救国军”,誓与日寇相周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抗日挺进纵队到达后,创建了冀鲁边区抗日根据地,把当地人民组成的“抗日救国军”编入了八路军的建制,此即我县实行志愿兵役制的开始。
抗日战争的八年中,县大队、各区队多次升级到主力部队。在历次扩军运动中,全县有成千上万的优秀青壮年,投入到抗日战争中去。此后,无论是在解放战争时期,还是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翻身农民都是踊跃地送子送郎参军,优秀青年争先恐后地奔赴前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说明》指出:“在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在战斗频繁的环境中,处在被敌人分割包围的情况下,没有全国范围的政权,如果不采取人民的志愿兵制来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革命的军队,那末,要坚持革命战争一直到取得全国革命的胜利,就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这就证明,在过去采用志愿兵制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这种兵役制度,有很多缺点:(1)这种制度是由一部分人志愿参军,长期服兵役,而绝大多数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这就使国家不可能有大批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而这种兵员是任何独立国家所必须有的。(2)国家没有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就不能减少常备兵员的数量,节省开支,便影响到常备兵员生活待遇的合理解决。(3)志愿参军的士兵没有一定服役期限,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不能合理解决。因此,继续实行志愿兵制,已经不能适合巩固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而实行义务兵役制就完全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三、义务兵役制
1955年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草案)》,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明令公布施行。
本县进行了对《兵役法》的宣传贯彻和义务兵的征集工作。
第一、对《兵役法》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公布后,县委首先在所有干部中进行兵役问题的教育,通过学习讨论,全党干部对推行义务兵役制,有了正确的认识。
通过对《兵役法》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爱国主义觉悟,加强了国防观念,为试行义务兵役制征集补充兵员,奠定了基础。
第二、征集补充兵员,试行义务兵役制(1954—1955征集年度)
兵役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每年3月1日起到下一年2月底止为征集年度,在征集年度的6月30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征集服现役”。
县委为了保证1954—1955征集年度任务的胜利完成,新兵征集,成立了征集办公室,征集对象为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县委要求在适龄青年报名应征中,必须严格掌握以下几点:(1)向群众讲明新兵家属优抚办法和服役期限。(2)严格区分“应征、缓征、不得应征”的界线,保证新兵身强力壮。(3)参加征集工作的干部,要发动成熟,切勿包庇拉拢和包办代替。总的要贯彻“积极工作,办法妥当,不出问题”的原则,保证地方、部队、群众三满意。全县有5,074名青年报名应征,占适龄青年的89%,出现了父母送子,青年妇女送丈夫,兄弟相争的动人情景。到2月底,完成了上级分配的征集任务。
1955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了七人慰问小组,到入伍新兵驻地(天津)进行了慰问。
第三、实施兵役法,征集义务兵(1955——1956征集年度)
在兵役法颁布后,经过宣传和征集工作的实践,干部群众对之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于1955—1956征集年度开始,正式按照兵役法征集义务兵。
中央规定:在1954年7月1日至1955年6月30日期间为年满18、19、20岁的男性公民中进行征集,必须于明年(1656年)2月底以前完成新兵的征集与交接工作。
1955年,县委经研究,于12月20日向全县各区乡村发出《征集工作指示》。为保证完成征集任务,县人民委员会做出了实施方案,成立了征集委员会,并设征集办公室,具体负责征集工作。
到1956年1月29日,全县的体格检查已经圆满结束。
为了进一步把征集工作做好,强调必须把好三关,即体检和政审关、应征新兵领取通知书、集中交接关。全县260名新兵,于2月5日前批完,农历正月初七到县集合。新兵送交部队后,迅速转入善后工作。
在开始征集义务兵的第一个征集年度(1955—1956),全县4,117名适龄青年,有4,022名报了名,1,369名实现了“三通”,父母送子的有294名,兄弟相争的106名,妻送夫的46名,未婚女青年送未婚夫的10名。
1958年,第一批服满现役的义务兵开始复员。县兵役局按照兵役法的规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把复员军人编入第一类预备役,成为国家的后备兵员,以后历年有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工农业生产。
经过两个年度征集工作的实践,广大人民群众对实行义务兵制度逐渐有了正确的认识,按照法律服兵役已成为广大青年自觉的行动,每年度征集工作已成为一种制度。自1956年以后,历年来只是征集年龄和数量不同,其征集对象、要求略有差异,其方法步骤大致相同。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6—1967年度,全国没有征集兵员。1967年后,又将原陆、空、海军服役三、四、五年改为二、三、四年。1969年,本县第一次征集了女兵。
1975年的全军扩大会议后,仍恢复原役年限。1978年,国防部为稳定和加强部队的技术力量,适应我军建设和准备打仗的需要,陆、海、空军中服役满六年的专业技术兵骨干,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从第七年开始由义务兵改为自愿兵,留在部队长期服役,实行了义务兵制与志愿兵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附〕:历年来征集、复员退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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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数 ┃复员退伍数 ┃ ┃征集数 ┃复员退伍数 ┃
┃时间 ┃ ┃ ┃时间 ┃ ┃ ┃
┃ ┃(人) ┃(人) ┃ ┃(人)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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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 ┃62 ┃1966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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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 ┃48 ┃1967 ┃35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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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 ┃257 ┃1968 ┃390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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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 ┃66 ┃1969 ┃350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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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 ┃99 ┃1970 ┃525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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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 ┃286 ┃1971 ┃159 ┃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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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 ┃101 ┃1972 ┃566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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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 ┃57 ┃1973 ┃119 ┃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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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133 ┃1974 ┃310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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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 ┃18 ┃1975 ┃285 ┃3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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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505(盐山) ┃7 ┃1976 ┃300 ┃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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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 ┃102 ┃1977 ┃116 ┃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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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11 ┃1978 ┃305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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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 ┃14 ┃1979 ┃285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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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86 ┃101 ┃1980 ┃300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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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270 ┃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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