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婚姻法颁布后,县党政领导及时组织全县干部进行了学习,并召开县、区、乡、村各级干部会议和代表会议,全县很快形成宣传贯彻婚姻法高潮。通过广泛地宣传,干部群众初步提高认识,基本明确了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改革。1952年3月,在全县开展了生动活泼的宣传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县委为各区、乡、村培训了干部,充实和健全了宣传机构,县委宣传部并为“运动月”划分了阶段。第一阶段,集训干部,摸清情况,交待政策,稳定情绪,建立组织。第二阶段,深入宣传,组织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第三阶段,总结工作,巩固成果,以群众的切身体验教育群众,划清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组织和发动群众订立公约。在计划的实施中,出动了所有的宣传力量和宣传工具,使新婚姻法的宣传深入到各个角落,普及到各个阶层。通过新婚姻法的宣传,广大男女群众向封建制度进行斗争,从旧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从1950年5月到1952年12月,县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案件480件,离婚的614对。审判了违犯婚姻法犯罪分子,教育支持了群众的婚姻自由,鼓舞了男女青年为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意志,从而自主自愿的婚姻逐渐增加,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不断出现。东安务村,在1952年全年八对结婚的青年中,有六对是自由恋爱的。全县从1950年5月到1952年12月,自由恋爱结婚的187对。同时,寡妇有了改嫁的自由。原一区有寡妇135人,当时改嫁的45人,从1951年1月到1952年10月,全县寡妇改嫁的119名。早婚大大减少,基本上杜绝了童养媳的存在,全县原有14个童养媳,已解除婚约13人。
县委对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和分类,从1951年到1952年10月,全县婚姻形式共有四种:(1)经过恋爱自由结婚的,两年共24对,占各种婚姻形式的2%,这种婚姻一般受到家庭阻扰,个别的受到干部的干涉,多数是经过各级政府及区、乡、村妇联组织的支持和个人斗争而取得的。(2)经人介绍,本人作主,父母同意后结婚的,两年共384对,占整个婚姻形式的32%,这种形式基本上达到了自己主婚,个别的两人在一块交谈几次,由于见面太少,互相了解不够,少数婚后不团结,影响了家庭和睦。(3)经人介绍,父母作主,个人同意而结婚的,两年共540对,占整个婚姻形式的51%,这种婚姻形式在当时群众中占多数,实际上是变相包办,儿女得不到自主的权利,而是随声附合,婚后一般感情不好,有的结婚不长时间就提出离婚。(4)经人介绍,父母作主,儿女根本不知道的,两年共16对。对群众工作较差的三类村,县人民政府相应地采取了措施。以乡为单位,以乡支书为领导,党团员为核心,全体干部分片包村,按时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了婚姻案件的出现。同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广泛出现。
第五节 贯彻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婚姻法颁布后,县党政领导及时组织全县干部进行了学习,并召开县、区、乡、村各级干部会议和代表会议,全县很快形成宣传贯彻婚姻法高潮。通过广泛地宣传,干部群众初步提高认识,基本明确了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改革。1952年3月,在全县开展了生动活泼的宣传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县委为各区、乡、村培训了干部,充实和健全了宣传机构,县委宣传部并为“运动月”划分了阶段。第一阶段,集训干部,摸清情况,交待政策,稳定情绪,建立组织。第二阶段,深入宣传,组织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第三阶段,总结工作,巩固成果,以群众的切身体验教育群众,划清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组织和发动群众订立公约。在计划的实施中,出动了所有的宣传力量和宣传工具,使新婚姻法的宣传深入到各个角落,普及到各个阶层。通过新婚姻法的宣传,广大男女群众向封建制度进行斗争,从旧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从1950年5月到1952年12月,县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案件480件,离婚的614对。审判了违犯婚姻法犯罪分子,教育支持了群众的婚姻自由,鼓舞了男女青年为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意志,从而自主自愿的婚姻逐渐增加,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不断出现。东安务村,在1952年全年八对结婚的青年中,有六对是自由恋爱的。全县从1950年5月到1952年12月,自由恋爱结婚的187对。同时,寡妇有了改嫁的自由。原一区有寡妇135人,当时改嫁的45人,从1951年1月到1952年10月,全县寡妇改嫁的119名。早婚大大减少,基本上杜绝了童养媳的存在,全县原有14个童养媳,已解除婚约13人。
县委对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总结和分类,从1951年到1952年10月,全县婚姻形式共有四种:(1)经过恋爱自由结婚的,两年共24对,占各种婚姻形式的2%,这种婚姻一般受到家庭阻扰,个别的受到干部的干涉,多数是经过各级政府及区、乡、村妇联组织的支持和个人斗争而取得的。(2)经人介绍,本人作主,父母同意后结婚的,两年共384对,占整个婚姻形式的32%,这种形式基本上达到了自己主婚,个别的两人在一块交谈几次,由于见面太少,互相了解不够,少数婚后不团结,影响了家庭和睦。(3)经人介绍,父母作主,个人同意而结婚的,两年共540对,占整个婚姻形式的51%,这种婚姻形式在当时群众中占多数,实际上是变相包办,儿女得不到自主的权利,而是随声附合,婚后一般感情不好,有的结婚不长时间就提出离婚。(4)经人介绍,父母作主,儿女根本不知道的,两年共16对。对群众工作较差的三类村,县人民政府相应地采取了措施。以乡为单位,以乡支书为领导,党团员为核心,全体干部分片包村,按时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了婚姻案件的出现。同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广泛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