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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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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以来,本县货币流通的变革情况,大体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清末民初,银元、铜元、制钱三种硬币流通于市场。间有城市中银行发行的钞票和当地商号、钱铺发行的钱帖,但为数不多。民国以后,制钱逐渐绝迹。
二、民国二十四年(1935)后,国民党政府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农民银行等四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即“法币”。银元、铜元均用法币收回,不准在市面流通。
三、抗日战争时期,市场流通的货币,除法币外,还有日伪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钞票。1943年后,解放区北海银行的钞票逐渐取代了法币的地位。日军投降后,伪联合准备银行的纸币绝迹。
四、解放战争时期,本县市场流通的主要是北海银行发行的纸币,冀南银行和冀鲁豫银行发行的钞票,也可互相流通。
五、建国后,1950年起一律通用中国人民银行的纸币,即人民币。一切款项收付、帐簿凭证及一切交易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标准。从此,在全国范围内,人民币成了集中统一、唯一合法的货币了。
1955年3月1日,在全国发行了新的人民币,收兑了旧人民币。规定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为了便利市场流通,于1957年12月1日,发行了一分、二分、五分三种硬分币。规定硬分币与正在流通的同额的纸质分币的币值相等。1964年,兑换收回了壹元、叁元、伍元的人民币,并决定停用面额叁元的人民币。1965年,面额拾元的人民币开始流通于本县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