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宁津县国民政府成立后,公安局负责保护森林事务。
建国初,林业生产发展较快,但林木保护工作较薄弱。1958年,受“五风”影响,林木乱砍滥伐,加之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有些树木树叶被捋光、树皮被剥光后枯死,林业资源遭到很大损失。另外,由于树权及收益政策不明确,随意砍伐公路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路段的树木甚至被砍光。1962年11月2日,宁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随意砍伐公路树木和侵种公路边坡、边沟的通知”,规定:德乐公路从县西界至柴胡店段,凡是在已征购土地上的树木和国家投资种植的树木,一律由国家道班工人经营管理,树权、收益归国家所有;宁泊公路宁津境内全段,原德乐公路保店至县城段、柴胡店至杜集段上的树木,由沿路各生产队抚育管理,树权和收益归种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所有公路上的树木,无论树权归谁,其管理、抚育、修枝、采伐必须在公路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未成材的树木任何人不准砍伐,已成材的树木,必须经农林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保证刨1棵栽3棵,方可砍伐。1963年1月20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迅速处理林木权属和颁发林木所有证的通知”,指出:以“谁造谁有”的政策为基础,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树木,不论原有的或新造的,成片的或零星的,都要在确定林木权属的基础上,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林木所有证。之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1965年,又进行重新发证。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保护无法可依,林木权属不明确,并一度将个人所有的树木收归集体,造成了很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保护好林木,集体树木大部分随土地承包到户管理。1981年,根据德州地区行署统一部署,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
1982年至1984年,破坏林木现象比较严重。林业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进行打击,1982年对毁坏林木案件立案1件,3人;1983年18件,47人;1984年2件,5人。1985年,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木材保护的布告》,指出采伐者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公路护路林采伐由交通部门发放许可证;国营、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及其它国营单位采伐林木由林业部门发放许可证;城镇林木更新采伐,由城建部门发放许可证;农村集体组织或居民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许可证。1986年11月10日,县公安局、林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树木管理的通告》,规定:国有、集体、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不算)承包的林木一律由林业局发放采伐许可证,并决定自1986年12月起征收育林基金。1987年,根据造林“三分造,七分管”的实际情况,把林木保护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印发林木管理宣传材料250份,举办乡(镇)和县直部分领导干部参加的学习森林法培训班,增加依法护林的观念。县建立护林总指挥部,乡(镇)建立护林领导小组,每村雇用2—3名专职护林员,全县组成了2000余人的专职或兼职护林队伍。对护林人员实行目标管理。林木保存率在90%以上。
附:宁津县林木病虫害及防治
境内林木主要病害有:毛白杨煤雾病、破腹病及红心病、泡桐丛枝病、杨树水泡型溃疡病、苗木立枯病。主要虫害有:榆兰金花虫、光肩星天牛、青杨枝天牛、桑天牛、红蜘蛛、金龟子、蝼蛄、地老虎、榆毒蛾、枣尺蠖、枣疯、杨梢金花虫、杨潜叶蛾、杨树天社蛾、刺槐荚螟、刺槐蚜、白杨透翅蛾、蚱蝉、蛴螬、刺蛾类、谷雨蚜、杨卷叶螟、毛白杨锈壁虱等。
建国前,对林木病虫害缺乏科学认识,使其放任自流。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曾使用化学药剂防治,但效果不佳。1964年后,开始重视以果树为重点的林木病虫害防治。自1975年宁津县发现榆兰金花虫后,动员全民防治,先采用人工捕杀和喷施药物相结合的方法,后来采用氧化乐果涂环和呋喃丹埋根等措施,使榆兰金花虫得到了初步控制。对其它林林病虫害采取药物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节 林木保护
1928年宁津县国民政府成立后,公安局负责保护森林事务。
建国初,林业生产发展较快,但林木保护工作较薄弱。1958年,受“五风”影响,林木乱砍滥伐,加之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有些树木树叶被捋光、树皮被剥光后枯死,林业资源遭到很大损失。另外,由于树权及收益政策不明确,随意砍伐公路树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路段的树木甚至被砍光。1962年11月2日,宁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随意砍伐公路树木和侵种公路边坡、边沟的通知”,规定:德乐公路从县西界至柴胡店段,凡是在已征购土地上的树木和国家投资种植的树木,一律由国家道班工人经营管理,树权、收益归国家所有;宁泊公路宁津境内全段,原德乐公路保店至县城段、柴胡店至杜集段上的树木,由沿路各生产队抚育管理,树权和收益归种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所有公路上的树木,无论树权归谁,其管理、抚育、修枝、采伐必须在公路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未成材的树木任何人不准砍伐,已成材的树木,必须经农林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保证刨1棵栽3棵,方可砍伐。1963年1月20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迅速处理林木权属和颁发林木所有证的通知”,指出:以“谁造谁有”的政策为基础,对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树木,不论原有的或新造的,成片的或零星的,都要在确定林木权属的基础上,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林木所有证。之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第一次林木确权发证。1965年,又进行重新发证。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保护无法可依,林木权属不明确,并一度将个人所有的树木收归集体,造成了很大损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保护好林木,集体树木大部分随土地承包到户管理。1981年,根据德州地区行署统一部署,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
1982年至1984年,破坏林木现象比较严重。林业部门会同司法部门进行打击,1982年对毁坏林木案件立案1件,3人;1983年18件,47人;1984年2件,5人。1985年,宁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木材保护的布告》,指出采伐者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公路护路林采伐由交通部门发放许可证;国营、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及其它国营单位采伐林木由林业部门发放许可证;城镇林木更新采伐,由城建部门发放许可证;农村集体组织或居民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许可证。1986年11月10日,县公安局、林业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树木管理的通告》,规定:国有、集体、个人(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不算)承包的林木一律由林业局发放采伐许可证,并决定自1986年12月起征收育林基金。1987年,根据造林“三分造,七分管”的实际情况,把林木保护管理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印发林木管理宣传材料250份,举办乡(镇)和县直部分领导干部参加的学习森林法培训班,增加依法护林的观念。县建立护林总指挥部,乡(镇)建立护林领导小组,每村雇用2—3名专职护林员,全县组成了2000余人的专职或兼职护林队伍。对护林人员实行目标管理。林木保存率在90%以上。
附:宁津县林木病虫害及防治
境内林木主要病害有:毛白杨煤雾病、破腹病及红心病、泡桐丛枝病、杨树水泡型溃疡病、苗木立枯病。主要虫害有:榆兰金花虫、光肩星天牛、青杨枝天牛、桑天牛、红蜘蛛、金龟子、蝼蛄、地老虎、榆毒蛾、枣尺蠖、枣疯、杨梢金花虫、杨潜叶蛾、杨树天社蛾、刺槐荚螟、刺槐蚜、白杨透翅蛾、蚱蝉、蛴螬、刺蛾类、谷雨蚜、杨卷叶螟、毛白杨锈壁虱等。
建国前,对林木病虫害缺乏科学认识,使其放任自流。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曾使用化学药剂防治,但效果不佳。1964年后,开始重视以果树为重点的林木病虫害防治。自1975年宁津县发现榆兰金花虫后,动员全民防治,先采用人工捕杀和喷施药物相结合的方法,后来采用氧化乐果涂环和呋喃丹埋根等措施,使榆兰金花虫得到了初步控制。对其它林林病虫害采取药物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