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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土地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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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宁津县由八班十三房的户房管理田赋、田产,另设二十五里柜管征收田赋,四十二粮书管调拨地亩帐。
1928年宁津县国民政府成立后,土地由建设局掌管。
建国后,宁津县土地征用工作先由民政部门负责。1982年10月,县民政局将此项工作移交县农业局。1984年7月,县农牧渔业局设土地管理站。1987年11月,宁津县建立土地管理局,接管农牧渔业局负责的土地管理工作。至1987年底,共有干部职工9人。各乡镇建有土地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了土地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