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退职、退休、离休,是国家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的具体办法。
一、退职 根据国家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满两年的工作人员,因年老体弱或因残废不能坚持工作,经自愿申请,可以退职,其待遇为:1952年至1954年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补助粮;1955年改为按工龄计算退职费,发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6月开始,退职金改为按月发给,领取本人工资的40%,作为生活补助费,宁津县自1954年至1987年共有489名干部办理退职。
二、退休 1950年,干部退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100元至200元的退休费。享受公费医疗。1956年,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退休待遇的标准为:(一)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二)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三)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因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因工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按月领取退休费,享受公费医疗。1970年8月山东省委通知,除照发退休费外,对于住房有困难的,给予一定数量的修房补助费。1978年6月,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最高为本人工资的90%,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加发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增加了退休干部易地安家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1952年至1987年,宁津县有1431人办了退休手续。
三、离休 从1978年开始,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7级以上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1980年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及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均改为离休。1982年,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凡符合本规定的改为离休。1921年7月1日至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自1985年7月开始增发老干部乘车费,享受县级待遇者每月5元;享受地专级待遇者,每月15元。享受以上待遇的老干部,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自1980年7月16日起,凡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退休条件的干部,退职、退休时,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1983年9月停止。自1978年至1987年,宁津县有749名老干部办理了离休(包括按(1982)62号文件退休改为离休的655人)。
第六节 干部退职退休离休
干部退职、退休、离休,是国家对老弱病残干部安置的具体办法。
一、退职 根据国家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满两年的工作人员,因年老体弱或因残废不能坚持工作,经自愿申请,可以退职,其待遇为:1952年至1954年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或补助粮;1955年改为按工龄计算退职费,发一次性退职金;1978年6月开始,退职金改为按月发给,领取本人工资的40%,作为生活补助费,宁津县自1954年至1987年共有489名干部办理退职。
二、退休 1950年,干部退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100元至200元的退休费。享受公费医疗。1956年,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退休待遇的标准为:(一)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已满5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 (二)男满60岁,女满5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三)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因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四)因工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按月领取退休费,享受公费医疗。1970年8月山东省委通知,除照发退休费外,对于住房有困难的,给予一定数量的修房补助费。1978年6月,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提高了退休费标准,最高为本人工资的90%,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加发不超过一个普通工人工资的护理费,增加了退休干部易地安家补助费和建房补助费。1952年至1987年,宁津县有1431人办了退休手续。
三、离休 从1978年开始,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1937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194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7级以上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1980年国务院(1980)25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级及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规定的,均改为离休。1982年,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凡符合本规定的改为离休。1921年7月1日至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自1985年7月开始增发老干部乘车费,享受县级待遇者每月5元;享受地专级待遇者,每月15元。享受以上待遇的老干部,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自1980年7月16日起,凡符合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退休条件的干部,退职、退休时,照顾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1983年9月停止。自1978年至1987年,宁津县有749名老干部办理了离休(包括按(1982)62号文件退休改为离休的655人)。